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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2020年第12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的规定,现就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相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自202010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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