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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通信基础

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8307号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

3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川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08329号)要求,为实现省政府提出的通信基础设施“两年恢复重建、三年发展提高、五年振兴跨越”的工作目标,现就加快推进灾后通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灾后通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将电信、移动、联通3家基础电信企业列入当地恢复重建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并在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电力引入、资源共享等方面对灾后通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予以积极支持。

二、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本行政区城乡规划时,要把通信局房、管道、基站等纳入城乡规划体系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局房、管道、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用地、建设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在恢复重建中严格执行《四川地震灾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规范》,做到“统筹规划、资源共享、

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系统设计、保障安全”。

三、灾区51个县(市、区)通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所涉及的赔(补)偿问题,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道路交通设施赔(补)偿办法。

1.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在施工期间免缴交通有关赔(补)费和占用费,损坏的交通设施由通信企业负责及时恢复,由属地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施工期间交通部门维持涉及路段施工秩序的费用由通信企业承担。

2.涉及今后公路改扩建、迁建时,通信企业无条件迁改通信基础设施。

(二)市政设施赔(补)偿标准。

人工草坪、绿化带根据实际开挖面积计算,按50/平方米标准赔(补)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损坏的市政基础设施由通信企业负责及时恢复,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三)青苗、林场、草场方面赔(补)偿标准。

1.占用土地立电杆、拉线等按100/洞(含青苗补偿费)标准赔(补)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2.占用土地埋设光缆根据实际开挖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1)草场、耕地:10/平方米(含青苗补偿费及草场、耕地恢复费)。

2)林场:3/平方米。占用林场上树木的赔偿标准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督促通信企业加快推进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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