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库管理及信息公开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2〕11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制度,持续推动PPP项目高标准、规范化、多领域实施,推进我省PPP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及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5日
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库管理及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制度,持续推动PPP项目高标准、规范化、多领域实施,推进我省PPP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PPP项目库依托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www.cpppc.org)建立,对全省PPP项目进行管理和发布。
第三条 全省PPP项目信息填报审核、财承监测、绩效管理及参与方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在全省PPP项目库内完成。
第四条 全省PPP项目库管理工作遵循“财政牵头、部门协作、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属地录入、层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层面的管理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省级层面的管理工作由财政厅牵头负责,四川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省PPP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PPP项目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全省PPP项目库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分为储备清单和管理库,实施PPP项目应按照全省PPP项目库管理要求,向省PPP中心报送申请文件,提交相应的项目资料。
(一)新增入库。申请纳入全省PPP项目库储备清单管理的项目,应来文明确项目名称、总投资、行业领域、回报机制、合作期限、运作模式、项目概况以及实施机构等信息。
(二)阶段转化。申请从储备清单转入管理库准备阶段的项目,应同步提交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或资产评估报告、“两评一案”、财政部门对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的验证文件、政府对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等资料。省PPP中心报财政部终审纳入管理库后,市县可启动采购相关工作,并同步更新录入采购信息。完成采购的项目,应及时申请从采购阶段转入执行阶段,并同步提交项目采购相关资料、项目合同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审核意见等资料。
(三)信息变更。申请信息变更的项目,应根据具体变更事项,结合项目实际所处阶段,提交相应的项目资料。对涉及项目“两评一案”调整的,应重新进行论证,并提交相关批复。对涉及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的,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提交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退库。因特质发生改变或自愿放弃采用PPP模式实施,申请退出全省PPP项目库管理库的项目,应同步提交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已完成采购的项目,应同步提交社会资本意见等资料。
第七条 省PPP中心受理市县申请后,按程序进行审核,对审核未通过项目指导市县修改完善;对审核通过项目及时通知市县,并对申请转入管理库、退库等事项同步提交财政部终审。
第八条 全省PPP项目库每年开放一次财承监测模块更新权限,市县财政部门应参照前五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平均增长率审慎确定未来年度增幅,同步根据项目推进实际进度,动态调整项目未来年度财政支出责任,以真实反映当地财政年度支出责任实际情况。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运用全省PPP项目库绩效管理模块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录入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并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结果应用情况上传至绩效管理模块。
第十条 财政厅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省级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等区域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纳入全省PPP项目库管理。根据项目成熟度,向中国PPP基金、国内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推荐。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十二条 储备清单项目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录入、更新。管理库项目准备阶段、采购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本级财政部门录入、更新。执行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的为社会资本)、金融机构、本级财政部门录入、更新。
第十三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PPP参与各方应当落实责任,按要求在全省PPP项目库录入项目信息,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对PPP项目参与各方所录入的项目信息进行确认,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项目基础信息在项目经审核纳入储备清单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准备阶段信息在项目经审核并纳入管理库后或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采购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项目经审核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相关事项完成后次年4月30日前公开。退出管理库的项目将保留项目相关信息并显示处于已退库状态。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的项目信息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其他项目信息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PPP项目信息通过全省PPP项目库及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财政厅按季编印全省PPP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并适时发布融资成本、民企参与等分析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PPP项目参与方及时录入、更新和公开项目信息。财政厅定期对管理库全部PPP项目信息录入、更新和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厅建立与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的PPP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接受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向项目参与方提供反馈意见,参与方应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的,综合信息平台将自动显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财政厅将督促项目参与方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条 对未纳入管理库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项目,以及违反信息公开管理要求且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得安排PPP项目相关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经查实PPP项目参与方未按照规定录入、更新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将按相关规定将项目从管理库中清退,并对PPP项目参与方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将依托全省PPP项目库对市县政府按效付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持续优化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实施的信用环境。对未严格执行按效付费管理相关要求的,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项目新增入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