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2〕34号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中央驻川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分别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省、市(州)人民政府职权和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和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委员和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属于省、市(州)人民政府职权和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市(州)人民政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省政府部门承办职责范围内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
第八条 依法办理,按规操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九条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问题,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人民政府职权及其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积极反映情况;确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的问题,要向建议代表、提案者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交办。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协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交办;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交办。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交办单位转交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认真办理,并向建议代表、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承办单位单独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书面答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书面答复。
答复函件应当体现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暂不能解决的标注“C”类。
如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寄送。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答复函件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商领衔人大代表后请其转达附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答复函件寄送召集人。
省人民政府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承办的全国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分别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分别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承办的省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分别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第十三条 督查。承办单位应当适时检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省政府督查室应当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积极开展对办理工作的督查,做好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省政协重点提案督办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承办10件以上的单位在9月底前将办理工作总结报送省政府督查室。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人员具体办分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省政府领导领衔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参与办理过程,提出工作要求或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亲自研究和牵头处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十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省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省政协通报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建议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深入分析研究,跟踪办理落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建议代表和提案者意见大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办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搭建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办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川府发〔20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格式(略)
2.全国政协提案答复函件格式(略)
3.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件格式(略)
4.省政协提案答复函件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