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评定扎西屯卓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6〕131号 2016年7月4日
甘孜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申报扎西屯卓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甘府〔20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扎西屯卓,男,藏族,1980年6月出生,甘孜州康定市人,生前系石渠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一级警司。2014年8月12日,扎西屯卓同志依法参与处置石渠县洛须片区洛须镇“8·1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不顾个人安危,冲锋在前,在依令抓捕案件首要分子过程中不幸中弹,抢救无效,英勇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政府评定扎西屯卓同志为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