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川办函[2004]132号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制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调整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将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包括监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监管职责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不再承担上述职责。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作交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确保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