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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精康融合行动”

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川民规〔2023〕4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18日

四川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水平,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三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以下简称精康融合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充分发挥“+五社联动”机制作用,优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布局、强化资源整合、提升服务质效,增强康复对象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营造安全、平稳、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强化协作,凝聚合力。坚持全局观念,发挥民政部门“五社联动”、卫健部门专业支撑、残联部门组织体系等方面的统筹引导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城乡统筹、分层指导、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工作格局,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有序发展。

突出重点,精准实施。坚持示范带动,分级推进,聚焦提高服务可及性、实施精准度、对象覆盖率,引导工作基础好、重视程度高、运行机制优的地区或机构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科学布局布点、夯实基础能力、增强运行效率。

需求牵引,提质增效。坚持需求导向,整合运用各类康复服务资源、先进康复技术和运营管理模式,着力提升我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水平,为康复对象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康复服务。

制度保障,持续运行。坚持顶层设计,创新工作思路,总结基层工作实践,推动政策、制度、机制建立完善,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公益慈善资源作用,引导多方投入和社会广泛参与,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围绕“扫盲点、补短板、提质效”的工作目标,按照“省级抓统筹、市级重引领、县级强覆盖”的工作思路,用3年时间,力争在全省80%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基本形成布局设置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康复服务网络广覆盖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第一年(2023年),围绕“服务覆盖年”目标,加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主体培育力度,基本健全转介服务机制,依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完善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对象档案数据。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30%以上。

第二年(2024年),围绕“提质增效年”目标,丰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形式,降低康复对象疾病复发率、致残率,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增强康复对象及照料者接受专业服务的意愿,提高社会康复意识。全省65%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45%以上。

第三年(2025年),围绕“长效机制建设年”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专业性、精准性、可及性明显增强,社会关注度、影响力明显提升,社会舆论环境持续向好,社会歧视现象明显减少。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行动

1.建设康复服务体系。运用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精神障碍相关数据,整合精神卫生医疗(福利)、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残疾人康复(托养)、社区服务等机构资源,发挥精神(心理)卫生医生、护士、社区精防医生、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优势,合理布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每个地级市应设置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指导功能。

2.搭建基层服务网络。按照有利于满足康复对象需求、交通便利、场所安全、转诊便捷、公用基础设施完善等原则,并根据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支持等不同功能要求,立足体现四川特色、民政品牌、彰显福利彩票公益助残宗旨,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在场所面积、承载能力、功能设计、设施配置、标识标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权责清晰、管理有序、内部制度完备的规范化运行管理机制。

3.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拓展医疗机构,包括精神卫生医疗(福利)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精神卫生科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辐射范围;引导城市精神卫生优质服务资源下乡镇、入村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通过驻点帮扶、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式,提升农村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水平;探索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成本可控、方便可及、服务持续、群众满意的农村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网络。

(二)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行动

4.做好转介信息共享。落实民政部工作部署,用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康复对象摸底调查,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对象信息档案;推进辖区内医疗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及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交换和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准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实现精神障碍专业治疗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有效衔接。

5.建立转介登记机制。基于专业评估和自愿申请的原则,开展转介登记服务。医疗机构对经专业评估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对于有意愿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同意后,有关医疗机构通过四川省精神卫生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上传转介信息。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也可通过医疗机构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自愿提出社区康复申请,由医疗机构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审核评估后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各类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有社区康复需求时,可通过相关机构、网络等适当渠道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提出登记申请,由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给予登记。

6.完善服务转介机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接收、处理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推送的信息。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因超出承接能力等原因,需要精神障碍患者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再次审核申请人意愿等情况,就近转介至其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精神科医生、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康复意见。康复对象离开本地的,原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将康复对象信息推送至其新居住地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接续开展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与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等。基层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衔接顺畅、运转有序的双向转介绿色通道,及时满足康复对象医疗、康复双向转介需求。

7.健全服务后转介机制。各地应多维度、多渠道整合就业、社区康复、居家康复等资源,建立用工单位(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家庭之间的转介机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包括生活自理、社交、职业(劳动)技能、就业能力(意愿)等情况开展定期转介评估。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有就业需求的,按照用工单位(机构)需求,结合康复对象意愿进行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就业;有其他社区康复需求的,转介至相应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有居家康复需求的,转介至社区,提供面访、送医送药等上门服务,并及时将转介情况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康复评估、康复后转介评估、知情同意、服务协议等方面的标准、程序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转介及签约履约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使用电子协议。

(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8.统筹各类服务资源。推动“省级统筹、市级引领、县级实施”三级联动,整合利用城乡社区各类服务机构等场地资源,依托医疗机构、心理健康(精神卫生)防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技术支持,利用好行业资源优势,发挥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

9.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各地要完善相关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量化指标,支持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向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要引导口碑好、经验丰富、专业素质强、服务质量高的品牌化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发挥联动发展效应。每个市(州)培育至少1家以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

10.丰富康复服务内容。鼓励各地在做好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基础服务的前提下,根据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精神障碍类型康复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设计专门的康复服务内容,创新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延伸服务,不断健全满足全面康复需要的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运用5G、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工作生活服务场景,提升康复服务效果。

11.推进服务形式多样化。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功能设置等情况,结合康复对象评估情况和个性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日间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过渡性住宿服务、居家支持和家庭支援、同伴支持、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服务。发挥社会工作者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直接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创造性和自主性,推行个案管理、小组工作等服务形式,增强服务的可及性、灵活性、个性化,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以过度标准化限制服务提供形式。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与档案管理制度,严密保护康复对象隐私,强化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档案资料管理,维护康复对象合法权益。

(四)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2.挖掘使用专业人才。重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作用,着力解决人才短缺问题。用好用足精神(心理)卫生医生、护士、康复师等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社会各类人才依法取得社会工作者资格,加大对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培育壮大精神卫生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动员组织志愿服务力量,特别是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和技能的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者,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人力支持。到“精康融合行动”结束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具有精神(心理)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应占30%以上。分级分类建立省、市“精康融合行动”专家指导组,广泛开展技术指导、评估督导和培训示范工作,不断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

13.培训督导从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标准、编制教材,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论与实践系统化课程,运行良好的,适时视情向全省推广。依托医疗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等,指导从业人员按需接受岗前培训、集中培训、督导培训、职业培训等。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专业知识培训,从事评估转介人员应经过社区康复需求评估能力培训,保障社区康复服务效果和质量。将社区康复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促进精神障碍诊疗和社区康复服务衔接。

14.提高人才保障水平。根据实际建立日常岗位服务评价和激励保障制度,对满意度高、口碑较好、康复效果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或技能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考虑,实行体现专业服务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支持、制度保障多种方式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岗位的“含金量”“附加值”,努力形成从业人员特别是专业人才“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好”良好业态。

(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

15.政府部门引领推动。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站点标准化建设、康复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建设纳入全省精神卫生人才建设体系,不断壮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队伍。推动全省残疾人就业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政策更多向精神障碍康复对象倾斜,帮助更多符合条件康复对象实现就业。促进社会资本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企业对接,落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16.筹集使用社会资金。注重发挥第三次分配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引导、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激发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人士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公益慈善捐赠的积极性,提高公益慈善资金投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公益慈善捐赠优惠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公益慈善资源支持和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

(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

17.加强服务过程监督。探索研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监督机制,各级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开展联合监督,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建立康复对象台账、服务记录、评估评价和统计报告等运行监管制度,引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采取信息化、电子化等方式有效记录保存康复对象台账、服务记录等作为监督依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才队伍稳定性、团队管理专业性、服务质量可控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监管,不过度要求提供书面报告。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众号等方式,畅通康复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渠道,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改进服务、健康发展。

18.完善标准规范管理。推广实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规范和政策制度。扶持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地区间交流。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价格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定价既要保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也要考虑当地实际消费水平。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协议的价格条款,对随意涨价行为加强监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培训、演练,防范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康复对象安全。

19.发挥社区支持作用。通过社区宣传教育、公益广告等形式,提升精神疾病和社区康复的认知度、接受度、参与度,引导社区居民接纳精神障碍患者,引导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社区康复。积极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融入服务,广泛参加社区活动,建构社区关系网络。推动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城乡社区组织的指导,经常性走访了解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引导精神障碍家庭成员学习精神疾病知识和护理康复方法,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心理关注,帮助链接残疾人福利政策、职业康复等社会资源,改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

20.建立综合评价机制。推动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内容及形式、服务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政策标准的执行、流程制度的制订、康复活动的组织等开展综合评价,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效果;细化明确评估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发挥好评估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整合和集中使用相关部门的政策、资金、项目、阵地、设施等资源,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推进实施。民政部门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发挥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专业指导作用,推进精神障碍治疗、社区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各类资金用于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鼓励社会资金、公益慈善资金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发挥精神卫生专业资源优势和专业指导作用,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畅通绿色转介通道,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社区康复有效衔接。推动将服务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政策、资金、项目等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改造服务阵地、增设服务项目等方式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四川省精神卫生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残联组织要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鼓励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通过改造服务阵地、增设服务项目等方式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康复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做好推荐和公益性庇护就业等就业转介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推进行动实施。各地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职责以奖代补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保障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创新政策,促进“精康融合行动”实施。

(三)制定行动方案,确保落地落实。各地应结合实际,细化“精康融合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阶段目标、务实工作举措,一体谋划、一体推动、一体落实。各地“精康融合行动”工作方案及时报民政厅备案。

(四)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工作成效。民政厅将“精康融合行动”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工作予以推进,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各地“精康融合行动”进展情况。同时,适时征集报道一批优秀案例,确定一批基础扎实、示范性强的重点地区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带动所在区域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

本方案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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