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评估
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6〕53号 2016年7月21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为省本级、市(州)本级、县(市、区)级政府。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债务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四)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能职责协调所监管金融机构,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提供条件。
第四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以债务管理系统数据、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以及相关统计数据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五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评估对象,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主要指标为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辅助指标为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
(一)综合债务率。该指标综合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公式为:
(二)一般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满足一般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公式为:
(三)专项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满足专项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公式为:
上述公式中:
1.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用于基本财力保障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保障以及其他必保支出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开支或计提的各项成本性支出和政策性支出。
2.发展能力调整系数反映收入依存度、收入波动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公式为:发展能力调整系数=收入依存度×收入稳定性×GDP增长水平。其中:收入依存度采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返还性收入之和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返还性收入及转移支付收入之和的比重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收入稳定性采用连续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的变动值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GDP增长水平采用连续5年GDP平均增速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
3.一般债务调整系数反映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率对债务风险的影响程度,由某地区该指标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公式为:一般债务调整系数=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调整系数×一般债务偿债率调整系数×一般债务逾期率调整系数。
4.专项债务调整系数反映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率对债务风险的影响程度,由某地区该指标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公式为:专项债务调整系数=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调整系数×专项债务偿债率调整系数×专项债务逾期率调整系数。
(四)新增债务率。该指标反映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公式为:
(五)偿债率。该指标反映政府当期偿债压力,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公式为:
(六)逾期债务率。该指标反映政府债务当期流动性风险,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公式为:
第七条 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实施预警。综合债务率高于(含)100%的地区,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含)100%的地区,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综合债务率低于100%但高于(含)80%的地区,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含)100%的地区,列入风险提示名单。
第八条 债务风险相对较高地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被列入风险预警名单地区,应当优先安排偿债准备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统筹安排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用于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支出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非公益性资产用于偿还债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同时,不得增加政府债务余额,确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实施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需要新增政府债务的,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
(二)被列入风险提示名单地区,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方案。一般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财力,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方式加大债务偿还力度;专项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通过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方式加大专项债务偿还力度。全面关注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对政府债务风险的影响。新增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加大债务偿还力度,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偿债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合理制定中长期偿债计划,避免债务集中偿还;逾期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合理安排自身财力和置换债券,切实加大逾期债务偿还力度。
第九条 未列入风险预警或提示名单的地区,应当排查风险隐患,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处置程序,并及时报上级政府,确保债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增加评估和预警频次。
第十二条 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增加风险评估指标。
第十三条 建立债务风险通报制度。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每年通报1次。财政厅通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市县级财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债务风险状况。
第十四条 省政府根据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名单,结合政府债务风险状况、风险防控努力程度等情况,对相关地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3年被约谈的地区进行全省通报。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约谈和通报制度。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将债务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债务限额控制、债务管理考核评价和核定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将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范围;组织人事部门将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