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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

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69号 二○○四年九月九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四川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将全面推开。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和农村信用社运行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既关系到我省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发展,也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对理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监管三者间的关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农民收入,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立即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准确掌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主要内容和组织安排,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要站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现实需要出发,从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确立“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管理、政企分开”的原则,协助省政府履行对信用社的管理职责:一是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引导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加强对信用社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审慎经营。三是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四是帮助信用社打击逃废债行为,追讨债务,特别是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级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拖欠的信用社存款及担保的款项,限期归还,对拒不归还和有意拖延的要严肃处理。协调有关司法机关及时查处信用社各类案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金融秩序。

三、防范风险,确保稳定

改革试点期间,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点规范一线业务岗位操作规程,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严格执行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七个严禁”、“八个不准”,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干、突击花钱,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安全保卫,做好“三防一保”工作,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大各类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力度,坚持案件与要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农村信用社的保支付、保安全、保稳定工作责任,牵头建立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派出机构、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支付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层层建立并落实支付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做到对风险及时发现、及进跟踪、及时预警、及时提出处置预案,防止发生非正常的集中提取存款现象。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做好资金头寸匡算,留足备付金,确保正常支付。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和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付能力的日常监控,对高风险社和改制更名社予以重点关注。对头寸不足的信用社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救助:农村信用社采取自我救助措施—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予以必要的资金调剂支持—按现行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以县联社为单位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贷款。对农村信用社出现非正常的集中提取存款等突发事件,属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到场,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风险蔓延。当前特别要审慎对待和处置农村信用社的各类案件纠纷,制止造谣惑众,避免不当处置引发支付风险,确保改革过渡期间农村金融平稳运行与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召开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严肃宣传纪律,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服从和支持国家金融改革和金融稳定的大局,近期在县和县以下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营销、宣传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力度,不得借农村信用社改革之机诋毁或损害农村信用社的形象。对于造谣惑众、恶意中伤、破坏稳定的恶性事件要从严查处,确保改革在平稳中进行。

四、加强协调,促进发展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各级政府一是要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信用社以改革为契机,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下大力气完善内控机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和干部选举聘用制度,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稳健、审慎经营。二是督促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改进支农服务工作。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推广和改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帮助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村(镇)。督促农村信用社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调整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支农的力度,提高支农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督促农村信用社毫不松懈地继续抓好不良贷款“双降”。要求农村信用社以清产核资为契机,彻底弄清不良贷款的存量家底,创新盘活不良贷款激励机制,力争使不良贷款额度和占比明显下降。四是加强与银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财政、税收以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在资金、清欠、化解历史包袱、打击逃废债、培育信用环境、确保稳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对涉及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资产评估、抵押物处置、案件查处、贷款清收、工商注册等方面所涉费、税,有关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适当减免;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呆帐贷款核销审批力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做好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五是加强宣传动员。各市(州)、县、乡(镇)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宣传工作的意见》(另文下发)举行形式多样的政策培训、业务培训,传达学习国务院有关农村信用社改革文件精神,明确改革目的、意义和任务;印发、张贴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问答、宣传标语等,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精神传达到农村、到农户;利用各种传媒宣传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及形势,发挥正面舆论导向作用,深入细致地开展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精神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宣传发动,鼓励和引导农村中有投资入股能力、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等踊跃投资入股,积极投身和参与到改革中来

五、严肃纪律,规范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深化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标准,坚持条件,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在协助省政府履行对信用社的管理职责时,必须尊重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不准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准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得强行安置转业复退军人和其他人员。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没有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要坚决防止和避免把农村信用社作为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管理。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追究责任。

六、加强信息反馈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的信息反馈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改革中的经验与教训。对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农村信用社的重大案件或突发事件要立即逐级报告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或突发事件的后续处理工作和案件进展情况要持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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