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四川保监局关于发展四川省
农业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4]89号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为适应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四川保监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在对我省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及农业风险、农业保险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监国外农业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研究制订了《关于发展四川省农业保险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四川省农业保险的意见
四川保监局
(二○○四年五月九日)
“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发展农业保险是稳定农村社会,确保农民增产增收,推进农业走市场化道路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农业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的重要举措。但是目前我省农业保险规模小、抗风险程度低,在服务“三农”方面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这与我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和经济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农民增产增收,需要保险业特别是农业保险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积极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农业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业保险,是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除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以外,还包括农村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为了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我们应大力发展广义的农业保险,以充分发挥其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功能。
一、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
四川是一个农业大省,种植业和养殖业中多个品种产量在全国居前列,农业在全省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四川也是一个农业灾害多发省,洪涝、冰雹、泥石流、虫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民脱贫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农业保险势在必行。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是:(一)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目标,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巩固和提升粮食生产大省的地位。(二)服务于全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民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自救能力。 (三)服务于广大农民,特别是满足外出打工农民和失地农民对人身意外伤害、健康医疗以及养老等方面保障的需求。
二、农业保险的保障内容
根据我省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和农业风险的特点,农业保险的保障内容包括:(一)重要农产品,如水稻、玉米、小麦、红苕、油料、水果、烤烟等。(二)重要畜牧产品,如猪、牛、羊等。(三)其他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结构调整要求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四)农民房屋、农用机具。(五)农民的身体和生命,如人身意外伤害、健康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三、农业保险的保障原则
农业保险按国家政策扶持对象可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政策性业务,是指国家财政补贴扶持的重要农产品生产和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以及有利于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相关保险业务。这类保险的目的在于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与商业保险经营有所区别。商业性业务,是指可由保险经营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的保险业务。目前发展我省农业保险业务应坚持两条腿走路,既包括政策性业务也包括商业性业务。
建立我省农业保险制度,提供农业保险保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客观规律,科学经营。按照保险原理审慎区分农业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以及农业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农业经营风险和不可保风险应通过其他保障途径解决。二是循序渐进,以点带面。考虑到我省农民人均收入较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受能力有限,地方财政比较薄弱的现实情况,不搞一哄而起,坚持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先试点,后推开。三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根据农业保险的经营特点,通过合理安排保费分摊机制充分调动农民、 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四、我省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模式
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和国内农业保险的实践均表明,无论何种经营组织模式,农业保险特别是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成功经营都离不开政府支持。我省农业保险经营组织模式的选择应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充分认识政策扶持对于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二是充分利用与发挥现有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和优势。三是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采取多种经营组织模式。结合我省“三农”实际,四川农业保险可同时采取以下两种经营模式,先试点,再推广。
(一)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经营种植业、养殖业和为农民提供“低费率、低保障”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在这种模式下,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根据农村的实际需求经营其他农业保险业务并将此类业务作为调剂手段,弥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实现“以险养险”;商业人寿保险公司也以市场为导向,以自求平衡为原则,为农民提供“低费率、低保障”的人身险产品。
(二)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模式。这种经营组织模式主要适用于经营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政策性保险经营组织。所谓政府主导,就是政府要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机构在这个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各级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可按照国际惯例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以利于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价格能够接受,具有投保的积极性,也使经营单位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实现自我平衡。
五、发展我省农业保险的近期工作安排
(一)成立四川省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省长黄小祥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杨刚才、四川保监局局长黄先贵任副组长,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地税局、省政府财办、四川保监局及部分保险公司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四川保监局具体承办。
(二)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我省农业、农村现状和农业产业结构布局,产、寿公司分别选取4个县(乡)开展试点。试点安排如下:中国人保四川省分公司在洪雅县开展奶牛养殖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在德阳市、成都市开展种植业保险和在眉山市开展牛猪养殖保险,中国人寿四川省分公司在都江堰市开展农民意外伤害保险,泰康人寿成都分公司在金堂县开展农民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首先重点解决农险产品设计、农险保费费率两个问题,积累经验后再增加保险经营机构,逐步扩大到盆周山区和“三州”少数民族地区。
试点所在市、县、乡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为试点保险公司创造良好的试点环境与条件。除了政策支持外,还应在业务上给予积极支持,如同等条件下可将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自身保险业务优先给予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充分利用“大数法则”原理,以达到自求平衡、滚动发展的目的。
试点公司均应采取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方式,以便测算基准费率、补贴标准及超赔情况。当年保险经营机构如有盈余,全额转入次年农业保险发展基金专项存储,用于农业保险的再发展和预防大灾之年的巨额支出。
(三)支持鼓励组建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借鉴黑龙江省、上海市成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作法,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可行性论证并积极支持成都市政府组建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鼓励支持条件成熟的市、县探索建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四)推动法国安盟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四川保监局将促成法国安盟保险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尽快开业,在农业保险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引导省内保险公司学习借鉴该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先进经验、经营理念以及各类产品开发和风险管理的手段。
(五)大力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各保险机构要主动与地方各级政府密切合作,采取多种手段和有效形式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