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6〕77号 2016年10月1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共7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指导意见》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根本遵循,坚持把乘客为本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动力源泉,坚持把统筹兼顾作为基本方法,坚持把依法规范作为根本保障,坚持把属地管理作为基本依托,深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二、工作目标
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前提下,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通过深化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改革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统筹解决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历史积弊和网约车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有序发展出租汽车。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发展城市客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依法变更经营主体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健全利益分配机制。督促指导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改革利益分配方式。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和当地实际确定。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放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等;加强网约车监管,督促指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公安厅、省国税局、省网信办、人行成都分行等部门要制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规范。商务厅要牵头制定我省网约车报废具体规定。省通信管理局要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公安厅要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备案管理。
(四)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城市人民政府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完善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并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通运输厅要完善我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并指导各地细化落实。省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行成都分行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监管工作。
3.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4.加强法制建设。各地要对本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修订,并同步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政策文件,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法规制度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工作协作协调机制,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社会大局稳定。
(二)落实改革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的范围广、触及的利益深,新老矛盾交织,困难阻力大,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作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运转和依法履职。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宣传、公安、网信、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地改革工作实际,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采取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全面细致做好政策的权威解读;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要密切监测舆情动向,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不实信息要主动回应,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
(四)维护社会稳定。城市人民政府既是出租汽车管理责任主体,也是出租汽车维稳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维护行业稳定。要完善部门联动维稳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维稳工作重点,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要深入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切实掌握情况,做到问题隐患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要强化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化解风险。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置各类不稳定问题。对经营权改革、网约车规范管理、过渡方案等改革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附件: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要求,为加强我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促进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特对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
统筹组织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省总工会
(一)指导各地出租汽车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推动各地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二)鼓励、支持、引导各地工会组织与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平等协商利益的合理分配,依法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三、省委维稳办
(一)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在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过程中,开展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出租汽车行业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因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省发展改革委
(一)适时对我省定价目录作出调整;
(二)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及相关协会价费行为的监管,指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研究制定新能源出租汽车支持政策,建立网约车大数据收集分析应用体系。
六、公安厅
(一)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做好对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备案管理,督促指导网约车服务平台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依法查处、打击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深入了解掌握、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动态,积极协同会商研判,为妥善应对处置各种复杂局面做好充分准备;
(三)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和规范网约车管理,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强化自律,严格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选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安全守法的驾驶人;
(四)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工作;
(五)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做好网约车车辆性质登记和驾驶员背景审查工作;
(六)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督从业驾驶员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七、安全厅
加强对网约车涉及国家安全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网约车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保障国家安全不受网约车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侵害。
八、财政厅
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工作经费给予支持保障。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加大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管理力度,建立完善劳动纠纷调解机制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督促各城市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车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十一、交通运输厅
(一)指导督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及时对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指导各地完善改革措施;
(二)商省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注册地在我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四)完善网约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五)配合研究制定我省网约车报废具体标准;
(六)指导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平台、车辆、人员依法实施许可并加强监督管理;
(七)指导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
十二、商务厅
(一)牵头制定我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报废标准;
(二)做好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省工商局
(一)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秩序;
(二)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做好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三)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和抽查工作;
(四)做好网约车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工作。
十四、省质监局
(一)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正在发展变化的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研究制定网约车计时计程监管规定;
(二)加强培训,使网约车服务商了解熟悉计量监管规定,督促其落实计程计时主体法律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计量准确;
(三)加强计量监督,查处计程计时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省信访局
做好出租汽车信访接待工作,高度关注越级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上访动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十六、省国税局
(一)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工作;
(二)结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管理;
(三)督促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十七、省通信管理局
(一)研究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标准和规范;
(二)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工作;
(三)做好网约车平台互联网企业备案和许可准入工作;
(四)与交通、公安、网信等部门加强合作,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升行业自律意识,指导网络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五)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予以处置;
(六)密切跟踪网络舆情,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网上有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十八、人行成都分行
(一)加强金融秩序监管,保障网络支付结算安全,依法处置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二)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九、四川保监局
研究推进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二十、省网信办
(一)做好舆情监测工作,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工作;
(二)做好网络舆论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三)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做好线上监管工作;
(五)配合查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处置和查处网上有害信息发布。
二十一、省法制办
(一)参与出租汽车改革相关法规政策研究;
(二)指导出租汽车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