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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4〕25号

(已废止)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提出的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总结全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提升政府绩效、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核心,以保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为抓手,推动部门加快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促进部门努力争创一流业绩,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工作绩效。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科学合理。紧扣主题主线,围绕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促进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依法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公正透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规范管理程序,健全考评方法,在评估各部门履行职责的同时,注重对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行政效能的评估,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引导群众及社会各界有序参与。

  (三)简便易行。遵循行政管理的基本规律,根据部门职责任务科学设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做到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实事求是,全面准确,讲求实效,操作简便。

  (四)奖优罚劣。发挥政府绩效管理的激励导向作用,深化结果运用,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加大奖优、治庸、罚劣力度,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结果运用有力有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

  第二章 绩效管理内容

  第五条 绩效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是一、二级指标的年度内容,结合部门实际量身定制。一级指标4项,分别为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二级指标12项,分别为职责任务、依法行政、政令畅通、效能建设、行政成本、应急管理、服务群众、接受监督、协作配合、党建工作、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

  第六条 职能职责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开展政务服务,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一)职责任务。履行法定职责,完成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二)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决策行为,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依法化解争议纠纷,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的情况。由省法制办会同监察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政令畅通。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情况。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分别提供评估意见。

  第七条 行政效能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一)效能建设。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三项制度”,抓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平台载体建设,精文简会,及时报送政务信息,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管理创新的情况。由省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会同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提供评估意见。

  (二)行政成本。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由财政厅会同审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应急管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情况。由省政府应急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一)服务群众。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电子政务大厅建设、窗口标准化建设、部门办事大厅规范运行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为基层和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情况。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直机关工委分别提供评估意见。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监察厅、审计厅、省信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部门之间沟通协商、协作配合开展政务工作的情况。由省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情况。

  (一)党建工作。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情况。由监察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肃财经纪律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会同监察厅、审计厅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三级指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报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十一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三级指标下达后,省政府不再另行下达考评目标。

  第三章 绩效管理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评价在部门自我评价和评估意见提供单位评估意见基础上,采取政府领导评价、绩效组织评价、部门互评和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省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评估意见提供单位评价。评估意见提供单位根据部门绩效管理三级指标完成情况,提出被评价部门相关二级指标评估建议意见和等次。

  (三)部门互评。由省政府绩效办组织被评价部门进行相互评价。

  (四)社会公众评价。由省政府绩效办组织在部分市(州)开展抽样调查,重点对省政府部门服务态度、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效果进行民主测评。

  (五)绩效组织评价。由省政府绩效委成员根据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参照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六)政府领导评价。由省长、副省长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部门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总分为100分,其中职能职责60分,行政效能15分,服务质量15分,自身建设10分。

  第十四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政府领导评价、绩效组织评价结论为“好”、“较好”、“差”三档,分别按100%、80%、50%折算计分。部门互评、社会公众评价结论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三档,分别按100%、80%、50%折算计分。

  (一)政府领导评价。省长对所有部门进行评价,副省长对分管部门进行评价。省长评价和副省长评价权重各为10%。

  (二)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各成员对部门二级指标分别作出评价,评价权重为50%。

  (三)部门互评。部门互评评价权重为15%。

  (四)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评价权重为15%。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加分和扣分。

  (一)特殊情况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每项计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每项计1分。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加分由被考评部门提供依据,省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二)特殊情况扣分。

  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每次扣1分。批评扣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廉政扣分: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每人(次)扣1分;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每人(次)扣0.5分;直属(代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每人(次)扣主管部门0.3分。廉政扣分由监察厅会同省直机关工委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问责扣分:凡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四、五条有关规定被问责的,每人(次)扣主管部门0.1分。问责扣分由监察厅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及等次确定。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得分=政府领导评价得分+绩效组织评价得分+部门互评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特殊情况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绩效管理等次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档,得分90分及以上为先进单位,60—90分(不含90分)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部门年度绩效管理考评得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汇总,省政府绩效委根据部门得分情况,提出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等次。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 部门绩效管理结果以省政府绩效委名义进行通报,对先进和合格单位按规定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予以绩效问责。绩效管理结果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省政府绩效委在省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省政府绩效委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监察厅厅长任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信访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府绩效办、省政府应急办、省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各1位副秘书长、省委组织部1位副部长和省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省政府绩效办具体负责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川府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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