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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体规〔2019〕1号


各市(州)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各行业体育协会,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我省体育竞赛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

2019年7月24日

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体育发展“123456”战略部署,净化赛风赛纪,规范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单项体育协会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时对裁判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体育局对在四川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省内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是指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单项运动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以及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合法单项运动协会组织。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省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四川省体育局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相应项目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是否符合条件,由省体育局每年公布。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合法单项体育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单项体育协会是否符合条件,由市(州)、县(市、区)对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公布。

第七条  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全省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全省性行业体育协会、体育专业高等院校须按照《办法》规定,具备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裁判员管理工作条件。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结合本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裁委会名单向本项目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负责实施本项目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省裁判员发展规划;

(二)制定本省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本省裁判员培训、考核;

(四)负责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

(五)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执行全国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省内单项竞赛规则和相关裁判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省内各市(州)、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合法单项协会按照《办法》的规定成立本地区本项目裁委会,向本项目上一级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全省性行业体育协会、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参照《办法》执行。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三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制定本项目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四条  省内各市(州)、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合法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项目报考一级、二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单项运动已成立协会但未按《办法》建立裁委会,或未经本项目全国单项协会核准的,不能进行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六条  省内尚未建立协会和裁委会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技术认证工作暂由本地区所属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规定负责相应项目的裁判员技术认证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内各级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裁判员注册、变更注册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内各单项体育协会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及管理

第十九条  全省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须由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

第二十条  全省综合运动会和省级单项体育竞赛的裁判员,报省级各项目管理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审定后,进行公开、公正选派。全省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四川省体育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二十一条  建立执裁报告制度。裁判员执裁商业类、群众类比赛前应向所属协会及时报告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省内开展的全国性职业联赛的裁判员管理办法可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意见》(川体竞〔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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