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1〕71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有关规定,设立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简称省知识产权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专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承担知识产权(专利)依法行政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省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推动全省专利工作的开展、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组织协调重大专利技术实施;管理省级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负责全省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的监管;推动全省专利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七)负责全省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监督,推进专利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全省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承担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及机关工作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重要文件起草、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督查督办、政务信息、绩效考核、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信访及应急管理等工作;承办机关财务、审计、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保护协调处(政策法规处)。起草专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承担知识产权(专利)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重大政策研究,承担全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协调全省流通领域和展会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协调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组织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并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组织对外发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承担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研究拟订专利工作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推动全省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开展;负责省级专利实施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专利统计分析工作。
(四)专利实施处。研究拟订促进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指导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组织重大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开发应用;协调开展专利资产评估、专利质押融资的咨询和服务;建设和管理专利展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专利展示交易、专利项目供需对接、专利评选奖励等工作;统计分析专利实施效益;承办专利许可转让、专利合同备案工作;指导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工作。
(五)法律事务处。负责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应对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指导帮助开展专利预警和涉外应对工作;承担有关行政诉讼、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
(六)专利管理处。负责全省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监督,拟订专利代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省级专利申请资助并指导市(州)县专利申请资助工作。
(七)宣传教育处(国际合作处)。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参与知识产权宣传的相关活动;组织开展全省专利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机关及直属单位工、青、妇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机关事业编制60名(含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代办处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人事处处长1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都代办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都代办处副处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5名。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都代办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设置,实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双重领导。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