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儿童福利院和儿童福利
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3〕33号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我省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儿童福利院和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的原则,以加强儿童福利院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儿童福利院政策保障水平为核心,以完善儿童福利院功能、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为目标,以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为方向,有计划分步骤地完善儿童福利院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多层次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丰富完善服务内容,积极构建新形势下符合我省实际的儿童福利保障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末,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儿童福利院建设的投入,完善市级儿童福利院设施设备,统筹规划建设县级儿童福利院,加强儿童福利院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着力提升孤残儿童集中养育保障服务水平。通过成立市、县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落实乡镇(街道)管理职责,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在全省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切实加强对社会散居孤儿及其监护人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儿童福利院建设,提高集中养育保障服务水平
(一)统筹规划儿童福利院建设。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市级为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儿童福利院。市(州)应独立设立市级儿童福利院,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病、重残孤儿养育工作。结合人口规模和孤儿数量,规划建设县级儿童福利院,没有规划建设县级儿童福利院的县(市、区)要有一所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残儿童。
(二)完善儿童福利院设施设备。各地要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对床位不足、功能用房不完备的儿童福利院要加大投入,尽快完成改建、扩建工作,达到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要对照《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完善儿童福利院设施设备,全面提高孤残儿童养育、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加强儿童福利院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一支有爱心、责任心、进取心的管理服务队伍,按照《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和《实施意见》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按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的控制标准,科学设置儿童福利院岗位,优化管理和服务人员结构。进一步改善和保障工作人员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在儿童福利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并落实特教补贴费。对儿童福利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予以适度倾斜,参照四川省教育和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把儿童福利院的教师、医护和康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定体系,适当提高儿童福利院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四)提高孤残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化建设,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儿童福利院要按照《儿童福利机构抚育工作指导纲要(试行)》,认真履行孤残儿童抚育职责,健全档案管理,开展抚育评价,保障孤残儿童健康成长。
三、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建立儿童福利服务网络
(一)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履行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孤儿保障政策的职责,指导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市、县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要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儿童福利保障服务的工作队伍,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人员编制按规定办理。
(二)乡镇(街道)履行弃婴和孤儿管理职责。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弃婴和孤儿的安置工作,及时审核和统计上报孤儿信息。加强社会散居孤儿管理,指导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开展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服务工作。督促收养家庭依法收养子女,对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要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三)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制度,聘用有爱心、有一定儿童心理和护理专业知识、热心为儿童服务的人士担任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在县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开展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服务工作。收集建立散居孤儿信息档案,及时统计上报本辖区社会散居孤儿身份信息,巡访孤儿养育状况,监督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协调和维护孤残儿童权益。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基本报酬,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解决。
四、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切实保障孤儿权益
(一)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应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积极引导慈善资源和社会捐赠,帮助解决困难,提高养育条件。对不符合抚育条件或不能与民政部门合办的,应及时将孤儿接收并安置到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对已经具备养育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要与其签订合办协议,明确责权,纳入监管。对利用孤儿募捐牟利或操纵孤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厉查处。
(二)建立依法安置孤儿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弃婴等违法行为。要建立民政、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依法安置孤儿工作的长效机制,健全孤儿的发现、报案、移送、接收安置等制度,鼓励具备收养条件的公民按法定程序收养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儿童福利院和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工作能力建设,指导并监督各地加强儿童福利院和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服务网络,推进儿童福利院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财政部门要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措和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按政策足额保障儿童福利院和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继续加大对儿童福利院的投入,逐步解决儿童福利院设施老化、设备缺乏的问题。
教育部门要对儿童福利院开办的特教班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给予指导和支持,确保孤残儿童在儿童福利院接受完学前教育后与当地义务教育实现无缝对接。
卫生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儿童福利院设置卫生所(室),并对其医师、护士、护理员、康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考核培训和认证等工作给予支持,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城镇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和遗弃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孤儿和遗弃儿童的户口登记管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孤儿和遗弃儿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为收养当事人依法出具证明材料,依法查处以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义务、逃避处罚的违法行为。
司法部门和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要大力发展儿童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开展救助帮扶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济困活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