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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公布21项转归民族医(藏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4〕3号

各市(州)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情况,经资料审查、上报审核、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决定对我省21项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出台转归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非营利性民族医(藏医)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族医(藏医)科在提供相关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时均应按本通知附件的价格项目实施,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札梅”等1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1),各市(州)医保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状况,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

三、“藏医药浴护理”等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2),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备案。

四、各地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指导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做好价格项目的实施,并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19项转归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四川省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2项转归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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