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
保护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6]58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改善城乡饮用水条件,确保饮用水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加强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比较稳定,部分地区有所改善,饮用水源水质逐步提高,初步形成了水源可靠、水质稳定的供水体系。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一些地区开始出现水源地水质污染、缺乏备用水源等饮用水安全问题,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在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还存在面源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源保护区划定不规范、水源水质监测体系不全、应对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形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经费,采取措施,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二、组织编制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完善行政区内的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各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将规划文本送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同时送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全省各级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的原则制订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面源污染防治、水源涵养、水质监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方案,确保城乡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规范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抓紧规范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制乡镇和县城以上城市必须于2006年10月底前依法完成划定报批工作。
各县(市)及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由县(市)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建设、国土、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由设区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建设、国土、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建设、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并在保护区界限设置明显界标。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扩大水源保护区范围,要报经原审批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保执法监管,对不能达到水源水质标准的饮用水水源要在年内确保达标或另辟新水源,重新划定保护区。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肥水和网箱养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要限期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禁止新增设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止水土流失,禁止从事与水源保护及供水无关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水源水质的监控管理,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常规和应急监测设备,提高监测质量。环保部门要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环境质量监测,对全省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部开展水质监测并实行月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环保、水利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必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五、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助机制。一旦发生污染源水和供水水质的突发污染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只有唯一取水源和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受到污染事故影响的县级以上城市要在3年内建成备用水源。
六、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做到投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对本地区饮用水水源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卫生、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保证投入到位。要加快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建设的步伐,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建设的步伐,加快备用水源建设步伐。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造成饮用水水源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