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治理车辆“大吨小标”
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6]86号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已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15日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国家9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66号)要求,现将全省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开展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从源头上规范车辆设计和生产,杜绝生产“大吨小标”车辆,有利于加快道路运力结构调整,促进道路运力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利于有效保护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有利于规范道路车辆养路费、通行费等费用征收。各地要强化政府对治理“大吨小标”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加强宣传,把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生产“大吨小标”车辆,遏制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遏制报废汽车投入营运和倒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有效推进。
二、严格执行汽车产业政策,强化源头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汽车产业政策,严把汽车生产制造准入关。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规范汽车生产制造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坚决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严禁《公告》内汽车生产制造企业为客户违规改装车辆产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产品生产制造质量技术规范。加强对汽车生产企业车辆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大对车辆产品质量的检查和动态跟踪监查力度。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各汽车生产制造企业要完善生产经营责任制,切实做到定职、定责、定人,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拼装、改装车辆,出卖、转让车辆合格证、擅自办厂或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责任倒查;对被倒查出的生产“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产品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属国家《公告》内的汽车生产制造企业,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生产资质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当事人要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导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登记、注册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经委要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对各地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加强对省内汽车生产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汽车生产制造源头监管,坚决杜绝再出现新的“大吨小标”车辆和遏制非法改装车辆。
三、加快“大吨小标”车辆更正恢复工作,严把车辆准入关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载质量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加快车辆吨位恢复工作进度。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吨位恢复、更正后的标准办理有关手续,执行有关规费标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要严把车辆注册关,对与《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的新增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牌照,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载货车辆的年度检验。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载货车辆,一律不予检验。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车辆注册、检验、路查等环节严把准入和上路关。加大监管、路面巡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新的“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对查获的“大吨小标”车辆的生产厂家和改装厂家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省公安厅要加强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督查,督促限期完成“大吨小标”车辆载质量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等工作。
四、加强汽车运输、车辆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的监督管理,坚决遏制非法改装车辆进入市场
突出重点,抓好监管。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规范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销售报废汽车、倒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整规办等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交通、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继续开展以汽车运输、车辆维修、汽车配件、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的清理排查,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坚决遏制非法改装车辆进入市场,此项工作由省交通厅、省治超办负责总协调。
各市(州)要在今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送省治超办汇总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