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直有关部门
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的通知
川办发[2009]15号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2009年2月10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魏宏同志主持召开了全省灾后恢复重建督查工作会。会议通报了“5·12”地震重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近期督查工作情况,分析了恢复重建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现将省直有关部门在会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全面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
一、前期情况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家相关部委的具体指导下,在各省(区、市)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泛参与下,省发展改革委和全省各受灾市(州)、县(市、区)以及省直各部门一道,努力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规划体系。全程参与、协调、指导和编制完成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10个《专项规划》、43个《行业规划》、51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以及“8·30”攀枝花—会理地震涉及的3个重灾县(区)的《实施规划》、88个一般受灾县(市、区)的《项目规划》。二是编制下达年度计划。
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库,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将国家规划确定的我省恢复重建任务,按三年(2008年10月—2011年10月)分解落实到39个重灾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规划实施进展报告制度。省灾后重建委员会规划实施组建立了灾后重建项目半月报告制度,适时掌握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进展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四是有序推进对口支援工作。截至2009年1月15日,全省已确定援建项目1907个,确定援建项目总金额431.05亿元;开工援建项目736个,投入项目资金103.77亿元;建成援建项目185个。
总体上讲,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是前期工作滞后,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目前,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中所列的省直属项目和跨行政区项目,有关部门正在按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可研(立项)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尚未全部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度。另外,部分地区也存在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的问题。
二是灾后重建资金缺口较大。我省进入国家规划的39个重灾县(市、区)灾后恢复重建投资需求估算为8858亿元,目前落实了资金来源约3600亿元,主要是中央、省财政重建专项基金和社会捐建、对口支援、港澳援建及国外优惠紧急贷款等。中央和省对灾后重建所需银行贷款等资金筹措高度重视,正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落实,但目前在恢复重建投资总需求中仍有一半以上的资金缺口。
三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度报告不及时。灾后恢复重建报告制度不仅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对重建项目的开工建设、工程进度、资金投入等有重要的监管作用。但部分地区报告规划实施进展情况不及时、数据不完整,影响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灾后重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个别州由于人手紧张等原因,存在报告情况滞后的问题,且去年四季度报告次数不到规定次数的一半;个别市虽做到了按时报送情况,但数据欠准确,出现本期投资完成额小于上期报告数据等问题。
二、政策规定
(一)项目审批权限。
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规范灾后重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对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及需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外,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市(州)、县级;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在省级权限内,下放六大类21小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不需省、市(州)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在项目所在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年度计划安排。
灾后恢复重建三年年度计划一次性全部下达。总体安排是:2008年计划完成估算投资2670亿元,占灾后重建估算总投资的30%。2009年计划完成估算投资3767亿元,占灾后重建估算总投资的42%,累计投资完成达到72%。2010年计划完成估算投资1594亿元,占灾后重建估算总投资的18%,累计投资完成达到90%。2010年以后计划完成估算投资828亿元,占灾后重建估算总投资的10%。
(三)招标投标管理。
为确保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安全,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项目监管,省政府下发《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规范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各地具体执行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63号),进一步明确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条件和监管以及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等。
(四)进度情况报告。
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省灾后重建委员会规划实施组建立了灾后重建项目半月报告制度,要求国家规划明确的39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省定12个重灾县(市、区)和“8·30”攀枝花—会理地震涉及的3个县(区)所在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落实专人,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每半月报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个数、项目估算总投资;2009年完成估算投资、完成项目个数;半月开工项目个数、半月竣工项目个数;截至半月累计竣工项目个数、累计完成项目投资)。
另外,按照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在牵头编制10个《专项规划》的省直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规划评估的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开展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分解年度计划,加快项目审批。各受灾县(市、区)要抓紧完成对年度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要求,尽快完成对相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和项目启动工作,加快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进度。
(二)统筹平衡资金,搞好协调服务。受灾市(州)、县(市、区)都要加强资金平衡,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统筹使用好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国内银行贷款及国外优惠紧急贷款等资源,多渠道筹集资金。要统筹协调、区别对待,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机制、多元配置的原则,拓展融资渠道,引导市场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直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服务、协调工作。
(三)严肃报告制度,加快信息报告。受灾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对报告制度的认识,严格按照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并请在人力财力上给予保障。
省监察厅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
一、前期情况
抗震救灾进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以来,各地高度重视,严格工作纪律,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总体情况良好,初步实现了不出大问题的目标。但是,在灾后恢复重建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第二十检查组在川检查时发现了不少问题,要求切实整改。审计署第4号审计公告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灾后恢复重建以来省纪委省监察厅共收到相关信访举报340件。主要反映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工程项目招投标不规范。这一问题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以应急为名,规避招投标;有的地方将本应招标的项目拆分进行比选;有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程序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是个别地方项目编报不实。个别地方为争取资金和项目,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编报项目。有的地方对灾后重建项目的界定不准确,将未纳入重建规划范围的项目归入灾后重建项目。有的将灾前已核准或开工甚至已建成的项目又界定为灾后重建项目。
三是个别地方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大局观念和政策意识差。个别地方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政治敏锐性不强,没有严格落实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把重建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不注意节约开支,存在铺张浪费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是有的地方灾后重建进度较慢。总体上看,各重灾市(州)都十分重视加快灾后重建进度。但由于配套资金、人力物力等多种因素,各地灾后重建进度不一。
二、政策规定
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纪律,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相关要求,出台了政策规定。针对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集中的实际,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以及《补充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办法》、《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等监管办法。现将有关规定予以重申。
一是不得巧立名目规避招投标或比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从严控制并严格组织应急工程的实施。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必须是抢险救灾项目,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较大损失;必须是因地震等引起的新的灾害和次生灾害,10天内必须进场施工的;必须是灾害发生的特定受损和险情范围内的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审批,不得擅自扩大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条件。
二是按规定做到信息公开。除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项外,所有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都要做到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是确保工程质量和重建安全。严格遵守关于工程质量的相关规定,严把工程质量关,严防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坚决杜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对项目安排不当、投资方向不符合要求及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收回投资、核减该地区、该部门安排投资的数额或暂停该地区、该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对行动迟缓、效能低下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提出了明确要求。重建工作要始终以既快又好为目标,把廉洁高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规范在先,预防在先,多设路标,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管。做到“四个保证”:保证国家公共利益不谋私利,保证公开公平不暗箱操作,保证科学民主决策不个人专断,保证投资效益不放松工程质量,做到项目落成、干部不倒,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放心,群众满意。
一是不折不扣地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地方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致使政策措施得不到及时落实,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政府的“一把手”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审批责任制。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问题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一把手”和审批者的责任。
二是各地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地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作用,相关部门之间应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避免相互推诿、回避矛盾,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履职。调查问题不能只说现象,不下结论,不提处理意见。认真坚持和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拨付、大宗物资采购向同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同步通报制度。
三是进一步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好事办好、好事办快的原则,加快审批、设备购置、资金拨付、现场施工速度。各地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灾后恢复重建进度。对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致使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的,对相关责任人要实施行政效能问责。
四是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到项目审批、工程规划、资金管理、质量监理等情况尽可能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拓展公开方式和渠道,便于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公开透明、取信于民。
五是合理利用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有的地方认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来得太容易,花钱大手大脚,没有认真规划,监管的意识、责任不到位。其实每一笔资金都来之不易,都凝聚着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乃至国际友人的殷殷爱心。各地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切实用好每一笔捐款、每一笔拨款、每一笔贷款。
六是严肃查处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快查严办重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和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阳光重建”、“廉洁重建”。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地位既要体现在保证项目的实现上,也要体现在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上,“既快又好”,二者不可或缺,这是对执政能力和领导艺术的考验。
省民政厅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
一、前期情况
抗震救灾进入恢复重建阶段以来,全省民政系统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和“加快重建步伐,提前完成任务”的总体要求,朝着既定目标推进各项工作。
(一)落实补助政策,推进农房重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和加固维修资金补助范围、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在基层组织开展了发放工作。针对农村五保对象住房倒损情况,将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的6.9万散居五保供养对象及灾区倒塌和严重受损敬老院纳入农房补助范围,为保护受灾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改善五保供养基础设施提供了有力保障。目前全省已投入农房重建和加固维修补助资金289亿元。
(二)勾画重建蓝图,狠抓规划实施。按照“恢复民政服务功能、提升民政服务能力”的思路,编制完成《四川汶川地震社会福利等民政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规划》。该规划涉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等13个类别民政服务设施,共13243个新建、重建、维修加固项目,总投资116.4亿元。牵头组织编制《四川省汶川地震防灾减灾规划》,将救灾工作中缺失且亟待建设的省减灾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综合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和信息平台、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训练基地和避难场所等项目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该规划涉及194个项目,总投资156.3亿元。国家《专项规划》出台后,及时组织力量,分解项目,落实责任,下达任务。截至2009年1月31日,民政服务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已开工289个,竣工21个,完成投资18917.5万元;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已完成征地,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已开工1个。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训练基地、综合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四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等项目已落实专人负责,正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在恢复重建阶段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有的地方发放农房重建补助资金不够及时,甚至存在分次发放的问题,影响重建的进度。
二是个别地方,如绵竹市,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后续生活救助政策,扩大后续救助范围和对象,致使救助资金出现较大缺口,甚至出现影响灾后恢复重建的群体性上访苗头。
三是落实《专项规划》项目,有些地方项目前期工作行动迟缓,地方财力配套不足,仍处于观望等待之中。
四是重灾区建材、运输和人工等价格飙涨,部分农户因经济、劳力困难,仅靠政府补助资金难以启动住房重建,或建成后造成生活水平显著下降。据调查发现,绵阳市平武县平通镇大松村张友礼,全家3口人,本人患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吃药,年收入仅4000元,仅靠政府补助资金启动重建十分困难,期望政府给予更大的帮助和支持。广元市朝天区宣河乡宣河村柴志孝,全家4口人,年收入6000元,重建住房90平方米,造价近8万元,现负债累累,家庭生活面临极大困难。
五是信贷政策限制一部分受灾特困群众建房无法获得贷款等。特别是无贷款抵押无偿还能力的特困群众农房重建贷款难以落实。
二、政策规定
(一)农房重建政策。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对汶川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平均每户给予2万元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对自建过渡房安置房的农户,每户给予2000元过渡安置补助金;对一般损坏的农房,按“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3个档次,给予1000—5000元补助。省上对汶川地震灾区倒塌敬老院按每个床位2.5万元,一般损坏敬老院按每个床位0.5万元补助,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散居五保对象按每人2.5万元补助统一用于新建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救灾款物使用政策。救灾款物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其中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同时兼顾地区之间、项目之间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基本平衡。其安排优先顺序是:灾区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中小学校、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及配套设备;农村道路和桥梁等恢复重建。以上项目安排使用金额不低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总数的80%,防止资金挪用、浪费。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发放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项规划项目建设政策。民政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和防灾减灾项目由民政厅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汇总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规划项目和年度计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项目由省民政厅负责,市州和区县项目由市州和区县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纪律。各地要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纪委等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房重建政策、救灾款物使用政策、生活救助政策和《专项规划》项目建设政策的规定,深入基层加强工作调研,找准政策和需求的结合点,努力把政策用足用够,切忌政策执行走样,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三)严格工作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农房重建和加固维修对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合理把握建设标准。按照各类建筑技术标准,搞好规划设计,严格施工质量,注重施工安全,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高质量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防止豆腐渣工程。
(四)严格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督查,定期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恢复重建政策规定及资金分配方案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督检查。要加快灾后重建的步伐,确保重建项目按期完成。
省财政厅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
一、前期情况
为管好、用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推动 “两个加快”工作进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制定了《中央下达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对市县下达了2008年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分类控制数和重建基金预算。
二、政策规定
科学分配、合理使用恢复重建基金是搞好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基础。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经过反复研究,并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确定了我省恢复重建基金的基本原则,即:“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控制、包干使用”。
一是统筹安排。是指要统筹安排好中央、省级和各级政府安排的恢复重建基金、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对口援建、社会捐赠、国内外贷款、社会资金等各类重建资金,以形成资金合力,切实避免资金使用分散的状况。同时,要用好、用足、用活、用够中央和省关于恢复重建在税收、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形成政策合力。
二是突出重点。一是在范围上突出极重灾县和重灾县。经省委、省政府研究,中央重建基金按中央要求,除安排用于城乡居民住房重建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纳入国家恢复重建规划的极重灾县和重灾县;省级重建基金主要用于纳入省级规划的12个重灾县、一般灾区县及攀枝花—会理地震灾区县中符合条件的县。二是在项目上,以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重点支持倒塌毁损民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支持纳入10个专项规划项目的恢复重建。各级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资金安排重点来安排使用资金,决不允许随意扩大重建范围,把宝贵的重建资金用于规划之外的项目。
三是分类控制。是指以国家和省批复的10个专项规划为依据,分别下达资金安排控制指标。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要求各地对不同的重建项目,实施不同的指导政策、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以政府重建基金投入为主导;对市场可以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则要更多地带动社会资金参与重建。
四是包干使用。是指对规划确定的项目,中央和省级对市县实行补助包干的办法。若有资金缺口,只能由市县两级通过多种渠道自行筹措、自行解决。市、县政府是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样也是资金筹措和资金平衡的主体。灾区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自身事权责任,按照规划确定的重建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资金需求测算和资金平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三、工作要求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恢复重建工作正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为落实好温家宝总理第六次来川视察灾区时作出的“加快恢复重建步伐,提前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的角度来看,当前要切实抓紧抓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抓紧把已经下达的恢复重建资金落实到项目上。加快恢复重建步伐,项目是基础、资金是关键。去年底,省财政厅已把中央下达我省的恢复重建资金648.19 亿元全部及时下达各县。但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相当部分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上,仍滞留在县财政。重灾县党委、政府要抓紧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搞好资金与项目的“对接”,确保资金早使用、项目早建成。
二是认真研究分类控制数调整问题。省财政按照总量包干、分类控制原则,将分县重建资金包干总量和分类控制数下达到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后,如无重大变化,各地在批准的各专项规划内调整项目和资金,不需报批。而若要在分类控制数之间(也就是各专项规划之间)调整项目、市(州)政府在县与县之间调整项目、调整资金用于专项规划外的项目或其他改变资金用途、调整资金支持方式和提高资金补助标准等,则必须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获得财政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是抓紧做好今年项目申报工作。从今年开始,财政部要求,恢复重建基金的申请必须具体到项目。各县务必把项目申报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控制数之内,按要求及时、准确申报项目。按财政部要求,春节前省财政厅已把项目申报软件制发各县。希望受灾县党委、政府及早确定今年申报项目清单,便于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汇总申请今年恢复重建资金预算。
需要说明的是,对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注入资本金方式的资金,要在履行必要的项目审批程序后,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或待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报省财政厅;对采取居民个人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金,可集中申请,有关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报省财政备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和上报的资金预算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资金预算。为确保恢复重建规划项目顺利实施,必要时可在包干额度内,通过加快资金调度的方式保障项目实施资金需要。
四是抓紧统计汇总已建、在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春节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同志要求,“灾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恢复重建资金实施精细化管理,要向全国人民交一本明白帐”。按此要求,春节前省财政厅已把“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软件制发各县。希望受灾县财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在省财政厅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已建和在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汇总工作。
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督管理。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资金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从一开始就实施精细化管理。
为了满足管理需要,省财政厅已成立了恢复重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并组建了办事机构。各重灾县财政部门也要确定机构、落实人员,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对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开展重建项目的专项监督审计和项目资金、物资的绩效审计,确保重建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
一、前期情况
2008年,国土资源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服务灾后恢复重建及扩大内需,严格依法规范管理,积极为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搞好保障服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地质灾害数量多、规模大、危害重,防治任务繁重。特大地震造成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基础设施构成严重威胁。未来两年半时间内,全省有2300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需要治理,1.8万户分散农户需要避险搬迁安置。防治地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
(二)防灾基础薄弱,防治能力与繁重任务不相适应。基层经常性防灾经费投入不足,绝大部分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奇缺,3695处基层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受到破坏,基础脆弱。
(三)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繁重。2008年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征地报件共计1500余件,总面积51883公顷。各地报批的土地预计将在2009年集中开展征地实施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所需费用巨大,概略计算达到600—700亿元。地方政府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做好这些群众的安置补偿和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任务非常繁重。
(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艰巨。全年申请占补平衡指标挂帐涉及耕地总面积18455.15公顷。除攀枝花市、甘孜州、阿坝州外,其余各市(州)均有数量不等的挂帐。这些挂账项目实施共需资金约40亿元。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挂账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非常艰巨。
(五)有少部分因灾失地农民返乡安置虽制定了安置帮扶方案,明确了安置途径和措施,但因道路、水、电基础设施等原因,尚未落实到位。
(六)因灾失地返乡农民宅基地、承包地调剂工作难度大,比如阿坝、德阳、绵阳、广元大部分接安地也是灾区,土地紧张,失地农民多数需要跨组调地安置。
灾区群众提出了调出土地给予补偿(调地费)的要求。初步统计,全省因灾失地农民需调剂宅基地、承包地近4万亩,需近10亿元的调地补偿费,但经济补偿尚未有政策规定和资金来源。
二、政策规定
(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省政府明确对于重特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除重特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外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帮助和监督。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办发28、31号文件精神,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健全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我省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征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倍数之和不得低于16倍,并按《物权法》的要求明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主要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时的生产生活问题。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人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
实施征地拆迁时,政府应严格落实征地公告、告知、听证、确认等程序,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分配公开透明。
将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三)按省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规定,纳入规划的受灾县(市、区)城镇批次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用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帐,在三年内完成挂账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
(四)按照国务院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指导意见及法律政策,我省确定了因灾失地农民返乡安置实行“以人为本,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原则。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调整承包地必须依法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发挥主动防灾减灾职责,认真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要强调领导责任,明确分管责任,落实工作责任,抓实直接责任,追究失职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加强重大地质灾害点的排查、调查工作,落实有效的防灾措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要求建设、水利、交通、农业、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防灾能力建设。一是要建立群测群防新机制。各级政府要及时明确责任人、监测员,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人员、经费上使本项工作有保障。二是要不断提高群测群防的科技含量。采取专业技术监测,使当前以“人盯”为主的监测手段向“机器报警”、“自动预警”为主的监测手段转变。三是进一步加大市、县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投入,力争在2009年全面建立健全地震灾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管理机构,充实工程技术力量。四是加强基层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防灾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在灾区群众中普及防灾知识,提高群众识灾、报灾、避灾和防灾的意识与能力。
(三)加大地质灾害应急排危除险和避让搬迁实施力度。推行“政府引导、公助自投、群众参与、合力防灾”的新机制,加大对威胁分散农户的零星、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排危除险力度,通过政府补助的方式让受威胁群众主动参与防灾除险。同时,对纳入规划、需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果断采取搬迁措施,主动避让灾害隐患威胁。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加快治理工程实施步伐,严格项目招投标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项目资金监管。
(五)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一是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遵守报征土地时的承诺,备足资金,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是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凡是安置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用土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绝不容许拖欠、截留、挪用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坚决防止因征地发生群体性事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妥善处理农村土地征收信访问题。三是切实做好批后实施监管工作。认真执行用地批后核查监管制度,以国家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为平台,实时掌握各市(州)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防止圈占、闲置、浪费土地,防止低效、粗放用地。
(六)加强“挂帐”管理,坚决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一是原则上不再采取“挂帐”方式补充建设占用的耕地。二是2009年各市(州)要全面开展补充耕地挂帐项目实施工作,多方筹措资金,全力组织、加快进度,所有挂帐项目年内必须开工建设,确保年内完成以竣工验收项目的新增耕地核销80%以上的挂帐指标。要加大考核检查力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七)进一步做好因灾失地农民返乡安置帮扶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因灾失地群众返乡安置帮扶方案,抓好灾区道路、电力、饮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工作,让每一户受灾群众返得回、住得下、有地种,有业就,安心重建美好家园。二是调整宅基地、承包地,必须依法进行,妥善处置其中的经济关系,防止产生矛盾。
三是大力开展灾毁耕地的复垦整理工作。此外,省里正在积极向中央争取失地农户宅基地、承包地调地补偿政策及资金,为全面根本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创造条件。
省建设厅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
一、前期情况
自2008年7月4日启动农村住房重建、10月7日启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以来,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09年2月3日,全省灾区永久性农房重建已开工114万户,占需重建任务的90.2%;全省城镇永久性住房重建已开工7.7万套,占需重建任务的18.8%,完成受损住房维修加固30.7万套,占需维修加固的21.7%。
但是,灾后城乡住房重建也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镇乡场镇规划选址存在问题。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原确定全省灾区有26个镇乡需原地异址建设。但在灾后重建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各地政府的反复论证,并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后,有14个镇乡认为原地原址重建更安全可靠和适合场镇建设发展。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实地踏勘论证后,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需投入较大成本治理后才能安全建设。还有个别地方目前无法进行规划选址工作,如青川县马公乡,因受堰塞湖阻碍,仍无法进行前期选址的勘察论证。
二是一些农房重建基础设施不配套和不按规划、设计建设。在相对集中的农村重建安置点,普遍存在农民的房子建起来了,但道路、给排水等设施没有相应配套,城镇基础设施没有向农村延伸,服务设施没有向农村覆盖的问题。部分群众不按规划夹道建设、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如:绵阳市安县投入100多万元对夹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德阳市编制下发了建筑施工图集,但仍有极个别群众不按规定施工,导致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没圈梁、构造柱等问题。
三是部分地方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机制不健全,组织和领导力度不够。有的地方虽建立了城镇住房重建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但沟通协作不够,效率不高。
一些地方重建主体未落实,如安居住房建设的实施机构,原址重建、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的组织机构未及时建立,导致各项具体工作难以落实。有的地方对相关政策细化不够,具体措施不到位,导致政策不能落地,难以执行,如多数地方对毁损住房用地的土地价值补偿和置换还没有制定明确的办法和标准,还有一些地方对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金融信贷支持工作未有效启动,受灾居民维修加固住房和重建住房贷款难。
四是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紧张,缺口较大。如都江堰市测算,全市完成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任务需资金100亿元,只落实上海援建10亿元,中央补助10亿元,当地土地置换回收40亿元,缺口40亿元完全要靠当地自筹。城镇住房受灾居民重建和修复加固资金支出较大,负担较重。如据都江堰市测算,重建一套80平方米住房约需20万元,政府户均只补助2.5万元,其余17.5万元要靠受灾群众通过贷款等方式自筹。
五是城镇住房受灾居民利益诉求多样,影响重建和维修加固进程。如绵阳市反映,部分受灾居民要求政府按照拆迁政策补偿因灾受损住房。绵竹市反映,一些有多处住房、不符合领取补助条件的受灾居民要求领取补助,否则不同意拆除危房。德阳市反映,部分居民对修复加固和原址重建的方式、造价或建设标准存在分歧。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导致因灾严重受损住房拆除工作进展缓慢,住房补助资金发放进度慢,影响了恢复重建进程。
二、政策规定
一是关于镇乡场镇规划选址工作。按照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省政府《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实施方案》(川府发电〔2008〕8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全省灾后镇乡选址和规划工作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一些地方受堰塞湖阻碍或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等选址影响的乡镇必须加快工作进度。
二是关于农房重建中基础设施配套和规划、建设标准的问题。在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中,国家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国办发〔2008〕53号)等政策规定中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城乡住房优先、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优先等规定和要求。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电〔2008〕96号)、《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维修加固工作方案》(川府发电〔2008〕124号)、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技术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指〔2008〕193号)等规定,对灾后农房重建的工程质量、完成时限等都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和要求。
三是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相关政策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制订出台一系列指导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626号)以及省政府《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08〕35号)等,明确了城镇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房价政策性优惠的补助和信贷扶持等优惠政策及工作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灾区各级政府是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地应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灾区农房恢复重建、年底前基本完成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切实把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列入灾后重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尽快修改完善原定的灾后农房重建计划和《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调整重建目标,缩短建设时限,增强工作措施,狠抓政策落实。
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快村镇选址和规划工作的进度。对仍未完成选址和规划编制的地方,各地政府要尽快完成基础资料,尽快提供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确保选址和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是完善政策,加快进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住房重建政策措施,重点是明确土地价值补偿及置换办法以及受灾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认定办法,依法解决和妥善处置安全鉴定、危房拆除、维修加固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资金筹措、技术指导、施工组织等方面积极解决受灾居民在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原址重建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各地要按照重建时间要求,倒排工期,争分夺秒,加快进度,抓紧确定重建项目,及时完成规划选址及土地平整工作,明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等环节时限要求。要积极组织受灾居民开展维修加固和原址重建工作,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分片负责,帮助受灾居民尽快制定恢复重建方案,确定施工单位,尽早实施。
四是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建设标准。各地在灾后农房重建过程中要强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划实施,进行科学合理地选址和布局,并通过规划引导农民建房。要抓好农房重建施工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限期改正。要尽量为建房农民群众先行提供必要的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配套。要采取对口援建、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和组织建筑设计、施工企业支援技术人员等多种形式,为农民重建房屋提供技术指导。
五是加强宣传,排忧解难。各地要进一步大力宣传城乡住房重建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要正确引导农户接受选址、规划和抗震设防等要求,提高农民群众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房的意识。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针对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积极协调,努力排忧解难,及时化解矛盾、疏导群众情绪。
省审计厅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
一、前期情况
根据审计署报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至目前,主要抓了五项工作。一是全面开展摸底调查。统一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重灾市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先期调查,为制定整个恢复重建时期的审计方案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二是及时制定审计工作方案。草拟并经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并分别出台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三是认真组织专业培训。分两期对全省市(州)及重点县400余名审计业务骨干进行了恢复重建审计业务培训,并对省厅参审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四是整合审计资源组织参审队伍。已集中组织省厅所有审计业务人员参加对灾后恢复重建的审计,并抽调150名基层审计人员参加省厅审计组对重灾县的审计,全省参加此项审计的人员将达到1000人以上。五是组织灾区审计机关即时开展跟踪审计。组织重灾区审计机关随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即时开展本级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着重对大额重建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当地正在进行或已完工的重点重建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动态监督。
从基层审计机关即时跟踪审计所反映的情况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在灾后恢复重建方面:一是部分重建项目实施进度缓慢,特别是涉及拆迁中遇到的困难较多,矛盾较大;二是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到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这在贫困县反映更为突出;三是因诸多原因,项目尚未及时实施,大量重建资金仍存放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而影响到及时使用;四是少数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规定,项目预算不准确,项目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等。
在灾后恢复重建审计的组织实施方面:一是审计涉及的资金量大,项目多,建设周期长,审计任务特别繁重,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工程造价审计人员严重不足;二是承担大量重建审计任务的部分基层审计机关专项审计经费还不落实。
二、政策规定
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按此要求,审计署经国务院同意,向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的安排意见,明确要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项目的审计,原则上实行上审下,……对中央投资的审计覆盖面要达到资金量60%以上,对地方投资的审计覆盖面要达到资金量的80%以上”。为此,省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组织方式等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总体目标:掌握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情况,促进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揭示和查处资金物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和加强管理的建议,防止损失浪费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关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建设效果,促进灾后恢复重建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审计范围:时间范围包括恢复重建开始直至结束的全过程;审计对象范围包括承担恢复重建任务的所有部门、单位。
(三)审计重点:主要包括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重建资金物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重建工程质量管理、资源配置及其效果等。
(四)审计组织分工:除审计署和18个援建省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中央投资为主的项目及对口援助的资金和项目外,由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审计33个重灾县(市、区)的重建资金和项目;统一组织检查6个重灾市(州)重建规划落实情况与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统一组织国外贷援款、港澳特区政府援建款、省统筹安排的社会捐赠款和特殊党费等资金、项目的审计。6个重灾市(州)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18个受援县(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及效果情况审计;13个有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援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及援助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88个一般受灾县和“8·30”攀枝花—会理地震的3个受灾县的重建审计工作,由所在市(州)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构建合力的工作方式。要以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实施、统一监控为基础,切实做好审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强化全省“一盘棋”的思想,科学调配、合理使用审计力量,加强项目联动,形成审计合力,提高审计监督效果。
(二)坚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立足服务、着眼预防的监督模式。继续推行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的做法,搞好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的结合,通过关口前移、及时跟进、全程监控等措施,切实加强对重建资金和项目的动态监督,同时,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效果,加大绩效审计力度。
(三)坚持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精心组织、确保质量的审计原则。在总体上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的同时,以政府直接投资和社会捐赠、国外贷援款、港澳援建款、特殊党费等资金为主线,以资金分配使用的重点行业单位为主要领域,以大额资金分配、大宗物资采购和民生项目、公益性项目建设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审计。
(四)坚持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效能整合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做好各项协调、保障工作,审计必须的专项工作经费,要按照川办发〔2008〕55号文件的规定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在重建审计所需的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调配方面,也应积极给予支持。
各级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恢复重建的政策、制度、规定及重建规划、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分配方案等相关资料,要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各级审计机关要把灾后重建审计作为近年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审计工作情况要如实向当地政府汇报,促进各种问题及时有效解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监督效能;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确保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