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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

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川交函〔2022〕7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单位: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2月24日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

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文件要求,并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及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地基基础检测、交(竣)工验收检测和机电专项检测等适用本办法。

试验检测机构在各地设置的分公司或分场所参照本办法中的工地试验室管理要求纳入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市(州)、县(区、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自检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设置

第五条 高速公路项目各施工、监理合同段均应独立设置工地试验室,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应按各分部独立设置工地试验室。

第六条 国省干线及水运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合同段均应独立设置工地试验室。其中,国省干线项目施工合同建安费小于1亿元,或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建安费小于5000万元的,且施工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距离工程现场不超过50公里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由其母体检测机构承担施工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任务,但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常规检测参数功能室;国省干线项目监理合同金额小于200万元的,或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金额小于100万元的,且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距离工程现场不超过50公里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由其母体检测机构承担监理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任务,但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常规检测参数功能室。

第七条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无须公开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委托就近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任务。

公开招标的农村公路项目可参照国省干线项目标准设置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

第八条 施工工地试验室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要求,承担施工自检任务,完成相应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和抽样试验。

第九条 监理工地试验室按照施工监理规范要求承担抽检任务,对原材料及混合料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检验频率的10%,对工程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检验频率的20%。当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有疑问时,应进行抽检。监理工地试验室应协同监理工程师加强对施工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监理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应保证独立性、公正性,与被监理抽检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置项目中心试验室,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和随机抽检。

中心试验室对建设单位负责,对承担施工自检及监理抽检任务的工地试验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构建本项目检测管理制度及工作体系;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工地试验室的验收及现场检测项目方案的审定;开展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处理本项目质量检测争议;开展必要的验证性试验和随机抽检,抽检数据可作为本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数据。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和自身管理需要设置项目中心试验室。

第十一条 对于超出施工工地试验室、监理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授权参数范围的检测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参数的母体检测机构或第三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检测工作。试验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合同段中不得同时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要求:

(一)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结合工程自身特点编制检测大纲和实施细则,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二)检测大纲一般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任务及工作目标、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检测功能室规划、试验检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置、各项管理制度、检测工作重难点及重点控制环节、廉政防控体系等;

(三)检测实施细则一般包括检测计划(含外委检测计划)、检测频率、检测工作流程、检测方法、试验检测人员分工、试验检测相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受控文件、试验检测各类台账等;

(四)检测管理制度一般包括试验室工作职责、主要岗位人员职责、试验检测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环境管理制度、外委检测管理制度、化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和不合格报告制度等。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配备要求:

(一)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均应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到母体检测机构,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从事检测工作;

(二)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专业应配置合理,能涵盖该合同段工程涉及的专业范围和内容;

(三)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合同段工程特点、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和工期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配备持证试验检测人员数量。

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地试验室持证人员数量须按合同段建设规模进行配备。合同段建安费小于1亿元的,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中试验检测师不得少于2人;合同段建安费在1亿元至5亿元的,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其中试验检测师不得少于3人;合同段建安费大于5亿元的,建安费每增加2亿元对应增加1名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其中试验检测师一般不得少于4人。

高速公路项目监理工地试验室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一般不得少于8人,其中试验检测师一般不得少于4人。

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及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持证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可参照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标准进行配备,且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试验检测师一般不得少于2人。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持证试验检测人员配置要求。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场地建设要求:

(一)工地试验室在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选择相对独立且封闭的活动场地,并按照功能分区、布局合理、互不干扰等原则进行规划,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二)工地试验室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工作区总体可分为检测功能区及办公区。检测功能区应根据工程内容设置,一般分为土工室、力学室、水泥室、集料室、水泥混凝土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化学室、标准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现场检测室和储藏室等;

(三)工地试验室的面积和空间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和环境要求,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及较完善的排水设施,并对废气、废水、噪音以及废弃的危化品等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四)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两区三厂”建设安全标准化指南》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国省干线项目、农村公路及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可参照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一)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母体检测机构授权参数、方法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包括取样工具、标准物质和基本的维修保养工具等),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设备在数量配置上应能满足实际需求;

(二)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调试,经检定/校准、功能核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合同段交工验收前,任何单位不得将工地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但缺陷责任期间相关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仍应履行试验检测职责。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信息化建设要求:

(一)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应充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控系统。系统通过压力机、万能材料试验机、恒应力压力机、电动抗折试验机等仪器上安装的自动采集设备,实现对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抗压强度)、岩石(抗压强度)、钢筋、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水泥(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检测参数的试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传,实现试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具有提醒和监控功能,确保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二)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应优先配置具有自动采集、储存、处理、上传和打印于一体的智能化检测仪器设备。标准养护室应配置全自动温、湿度同步控制设备;检测区各功能室应具备实时监控功能,用以记录工地试验室检测行为;拌合站也应安装自动采集设备,对相关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及上传。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母体检测机构设置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报请建设单位验收。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见附表1);

(二)工地试验室检测大纲及实施细则,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方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验收时,应对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场所环境、检测大纲、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核查,验收组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测项目验收时,应对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方案、管理制度和办公场所(如果有)等进行核查,验收组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

第二十条 项目质监机构应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通过验收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登记(见附表2)。

经项目质监机构登记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可作为母体检测机构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业绩证明。

市(州)质监机构应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登记信息汇总并报送省交通质监站。

第五章 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要求:

(一)母体检测机构应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责,对工地试验室建设方案、检测大纲、实施细则,或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方案进行审批;

(二)母体检测机构应对派驻现场的试验检测人员组织岗前培训,定期对现场试验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进行考核;

(三)母体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检查计划,每季度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情况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工作,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对人员履约情况、质保体系运转情况、检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管理和检测报告质量等进行检查。

现场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管理制度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及工程施工管理需要。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应保持稳定,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须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意,但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降低,同时将变更情况向项目质监机构报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质监机构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有无超授权参数范围进行检测;

(二)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履约情况;

(三)试验检测场地环境情况,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情况;

(四)持证试验检测人员能力考核;

(五)抽查试验检测台账、外委检测台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公示。

(一)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超出授权参数范围开展业务;

(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

(三)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四)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

(五)出具不实检测报告和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工程质量的;

(七)合同持证试验检测人员长期不在岗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担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公示。

第二十八条 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列入违规记录并公示的处理。

(一)不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试验检测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出具不实检测报告和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五)涂改、转借、出让、冒用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

(六)试验检测人员长期不在岗、不履职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规试验检测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函〔2008〕3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质监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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