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05]3号 二○○五年一月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加快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育,保障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立教育督导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义务教育职责为主线,以推动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保障各项教育发展目标实现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的双重职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导与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随着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建立,教育督导工作必须把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首要任务。同时,必须以督学为基本职能,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教育督导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发展目标的保障机制;是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举措。
二、突出重点,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全面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建立对县(市、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力争在每届县(市、区)政府任期内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级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针对我省实际,今后一段时间对县(市、区)级政府教育督导检查的重点是,“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新机制、中小学校危房改建、安排好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以课程改革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继续调动乡镇办教育的积极性等方面工作的落实和进展。对督导检查出的诸如管理体制落实不到位、挤占挪用教育经费、上级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不到位、拖欠中小学校教师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教育督导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提出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对“两基”工作的督导评估。加强对民族地区“两基”攻坚工作的过程督导、指导,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政府已制订的评估验收标准、程序,按规划对民族地区各县的“两基”攻坚工作进行督导评估验收,确保在2007年使我省民族地区实现“两基”目标。对已实现“两基”的广大农村地区,要坚持实施年检复查制度,重点巩固“两基”成果,逐步提高“两基”水平。对已实现“两基”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实施“双高”普九的标准、指标体系和办法措施并进行试点和督导评估,发现典型,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中心,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全面建立起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辖普通中小学校进行全面的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学校一般由县(市、区)级负责督导评估,高中阶段学校一般由市(州)级负责督导评估,省级和省级以上示范学校一般由省级负责督导评估。“十五”期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应按分工对所有的普通中小学进行一轮督导评估。同时,逐步开展对幼儿教育、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等成人教育、民办中小学以及其他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工作。
围绕不同时期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结合我省实际,今后一段时期各地应重点围绕以下问题开展专项督导检查:1.地方政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完善情况。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新机制建立情况。3.以课程改革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情况。4.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情况。5.实施“一费制”以及关注农村家庭困难子女入学情况。6.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7.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学校少先队工作情况。8.大力发展和改革中等职业教育情况。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其他问题,必要时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在开展各种专项督导检查中,要注重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三、加强领导,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和观念,加强领导,重视并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健全教育督导的激励机制。在进行教育决策时,要充分听取教育督导的意见;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必要措施;在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时,要把对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教育督导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帮助教育督导部门解决所需经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努力改善教育督导的工作条件,保障教育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本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与教育督导职能相适应的教育督导机构,努力形成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新格局和运行机制。
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学聘任制度。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督学队伍中来;充分发挥省督学的作用,做好督导检查和调研工作;加强对督学队伍的培训工作。各级督学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水平,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树立督学的良好形象,成为教育工作的护法卫士。
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切实减少过多过繁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减轻基层学校的负担。要善于将先进的现代管理科学、行为科学、人文科学以及现代化的手段与方法运用到教育督导工作中来,不断更新教育督导工作的思路、手段、方法。加快我省地方教育督导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具有我省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和体系,促进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