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
制度的意见
川府发〔2015〕13号 2015年2月1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1〕18号),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保障作用,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
(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进一步修订完善己出台的临时救助政策,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起规范的临时救助制度。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要求。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临时救助可以采取发放救助金或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金要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合理确定对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三、科学制定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时间长短,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科学制定、适时调整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并实行分类救助。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按符合救助条件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四、规范管理程序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程序。临时救助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要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便民服务平台,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建立部门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将有关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依法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三)加大资金投入。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省级财政对各地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四)抓好能力建设。各级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明确承担临时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
(五)落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