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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2〕71号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162号)精神,强化工作职责,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一)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特别是拥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照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三)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物流企业可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的重大物流项目,要保障需要,及时供地。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物流项目用地,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要尽快按照法定程序修编城乡规划,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依法予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可在市(州)范围内调剂解决。

  (二)对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对重大物流项目建设需要的新增用地计划,可在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三)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四)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调整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六)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用地指导管理,推行集约节约用地,将物流园区(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纳入城市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制止以发展物流业为名实则圈地囤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一)推进物流业与交通运输业融合发展,促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与物流产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效能,着力提高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加快物流业发展。

  (二)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继续严格执行我省关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农资和物资通行费优惠政策,加大高速公路收费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收费站点,依法合理核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三)加快制订完善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理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二)除特殊规定外,物流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许可批准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三)可放宽物流业出资方式,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物流企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可放开物流企业经营限制,放宽经营范围核定。

  (四)合理规划口岸布局,进一步改善口岸通关环境,完善口岸服务功能,创新口岸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五)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制度,做好物流统计分析。

  (六)坚持对物流企业招大引强,着力培养打造西部物流商贸中心。提升立体物流网络运行效率,巩固深化四川综合交通枢纽地位。

  五、加强物流产业市场主体培育

  (一)规范发展中小物流企业,正确引导物流业健康发展,大力促进第三方物流发展。引导运输、仓储、货代、快递等中小物流企业整合功能,集聚发展,加快由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大型制造、商贸企业整体剥离物流业务或自建第三方物流企业,提高供应链的可靠性,实现物流一体化运作。支持具备发展潜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与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合资、合营、合作或建立战略联盟等形式实现企业体制创新、组织结构创新、服务内容创新、管理方式创新,培育大型现代化物流企业,拓展增值服务和高端服务。着力引进著名物流企业来川设立营运中心、转运中心、分拨中心等机构,引领我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升级转型、开辟国际物流市场。

  (二)搭建制造业、商贸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一体化合作平台,鼓励和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紧盯大型制造、商贸企业设立经营网点,建立服务网络,扩大辐射半径,提供从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综合物流服务。

  (三)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一)鼓励物流企业应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物流设备,提高物流能力与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保证物流服务质量。支持物流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

  (二)加强物流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完善全省物流业标准体系,开展物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

  (三)加强物流企业知名品牌保护,鼓励物流企业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申请国家A级物流企业评估认证,提高物流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

  (四)建设全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促进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协同和联动,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五)鼓励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一)贯彻落实《四川省西部物流中心建设规划》、《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四川省“十二五”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中涉及物流业发展的内容,编制《四川省“十二五”现代粮食物流发展规划》,完善四川物流业发展规划体系,对纳入规划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逐步加大对物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综合运用投资、贴息、担保、奖励、补贴等手段,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物流业关键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投入。

  (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信贷管理机制,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推进产业链融资、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质押等新型融资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推动融资机制创新,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合理利用银行间市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服务。加大物流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四)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开展物流担保和融资业务。各级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资本扩充机制,增强其资本实力和贷款、担保能力。

  (五)推广金融仓储业务,提升仓储的抵押担保能力,积极引进和发展第三方仓储监管,建立抵押品合理估值平台,提升仓储业融资能力。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加快形成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的管理体制,为民营物流企业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八、促进农产品物流健康发展

  (一)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利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农产品物流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二)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三)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四)加大对农产品冷链的支持力度,鲜活农产品冷库、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

  (五)提高粮食物流现代化水平,推进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加强粮食物流通道建设,推动粮食散运进川,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加强主产区粮食物流园区和大型集散中心建设,充分利用粮食物流体系的网络优势,切实发挥粮食物流连接生产和消费的作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持市场稳定供给。

  九、加强组织协调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业的重要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积极推动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切实规范物流服务,提升物流业经营水平。

  (二)省政府物流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物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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