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商规〔2023〕1号
各市(州)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主管部门:
《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8月17日商务厅第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物局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文物局
2023年8月29日
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四川老字号保护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四川老字号在商贸流通、促进消费、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老字号,是指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巴蜀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省级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品牌认定为四川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四川老字号企业,建立健全四川老字号名录。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公开公正、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坚持绿色发展、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四川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展示,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相关商协会发挥行业促进作用,为四川老字号提供企业维权、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老字号商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推动四川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二章 示范创建条件
第八条 四川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
(二)具有巴蜀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深厚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九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二)依法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六)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示范创建程序
第十条 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程序包括:发布通知、自愿申报、初审报送、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社会公示、发布公告等。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发布通知公布示范创建具体安排;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将拟认定的四川老字号提交部门集体会议决策;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的四川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四川老字号名录;授予四川老字号标志使用权、颁发四川老字号牌匾。
第十二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拟认定的四川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书面举证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后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
(一)四川老字号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五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八)企业在经营管理、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介绍材料;
(九)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十)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一)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新认定的四川老字号颁发牌匾,不再制发证书。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颁发的牌匾和证书,继续有效。四川老字号企业可根据《四川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四川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告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变更情况更新四川老字号名录,在官网上公布:
(一)企业名称变化;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
第十七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10日前汇总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四川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规定,视情况提出整改、约谈或移出名录处理。
第十九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2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变更信息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经营情况的;
(三)四川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规范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四川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暂停其四川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
(一)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2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质量问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影响四川老字号形象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企业整改完成后,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整改到位的,可以作出撤销暂停其四川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其移出四川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四川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省级有关部门作出移出四川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四川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四川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四川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四川老字号和四川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暂停或移出四川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四川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公布。被移出四川老字号名录的,其经营主体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停止使用四川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销毁和注销自身使用的有关四川老字号标识,包括原有牌匾和证书,并在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四川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已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自动纳入四川老字号名录,无需重新申报。优先推荐认定为四川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四川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四川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附件
四川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老字号信誉,加强对四川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四川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四川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四川老字号的标识和牌匾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四川老字号标识适用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四川老字号及四川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四川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四川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四川老字号标识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有,标识标准式样另行公布。
第六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四川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四川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四川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四川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四川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四川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四川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四川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四川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移出四川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四川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四川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四川老字号标识;四川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 四川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权人发生变更后,四川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四川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