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川府发[2006]17号 二○○六年六月三日
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的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我省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确保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之目前国际国内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省防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必须加快我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我省动物卫生及畜禽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省畜牧食品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履行全省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市(州)、县(市、区)畜牧食品局在政府机构改革时,保留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履行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履行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合并设立的,内设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医行政管理工作。上级兽医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组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同级兽医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和畜产品加工企业驻厂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具体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研究。
(三)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在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职责和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兽医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省畜牧食品局要会同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做好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规划。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全省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按照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站改革。基层畜牧兽医站改革,要有利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建设,有利于当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机制的建立,确保技术支持体系不断得到加强。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确保给农民提供的服务得到加强。
由县级兽医管理机构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的公益性基层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依法承担行政区内动物防疫和强制免疫的组织与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草原管理、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
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应与乡镇机构改革结合进行,具体的机构设置、编制核定,按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确定。
实行群防群控。畜牧业具有一定规模、动物防疫任务重的村,由村级组织聘请1名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在基层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动物免疫注射、消毒和疫情观察。县(市、区)视其财力情况和防疫工作的需要给予村级组织一定的补助。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基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乡镇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按国家规定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对动物防疫体系等公共服务投入的长效机制,尽快充实和改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贮备制度,完善扑灭动物疫情的基础设施。
六、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我省动物卫生法规和规章体系。研究制定我省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等相关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规章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七、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我省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省畜牧食品局、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畜牧食品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结合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好实施方案,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地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6年底以前完成。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会同编制管理、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从大局出发,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的进行,确保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