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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四川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9〕4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及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修订了《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15日

附件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十三五”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以及中央和我省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根据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求,依托我省现有科研力量与科技资源,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发展为主线,以产业链整合农业科技资源,组织农业研发及推广应用专家队伍,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集成、试验和示范,建立多专业、多学科纵横联合、协同创新的新体制,促进我省特色农业发展和农产品有效供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1.合理安排,避免重复。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资金及专家所在单位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2.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建立稳定支持、有益于产业技术体系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每个团队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建立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3.围绕目标,科学预算。围绕产业技术体系发展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4.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纳入专家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农业农村厅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农业农村厅负责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制定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团队建设绩效目标,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保障项目绩效目标任务完成,负责建立专项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和监管机制,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自查自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指在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创新团队建设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等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团队建设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团队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团队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专家所在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费:是指在团队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专家所在单位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团队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专家所在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内容在编制方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时应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首席专家组织创新团队建设,开展监督、检查、评审、论证等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经费由农业农村厅单独核定;专家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与专家所在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其中:1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15%,3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下达

第七条 在每轮(五年)创新团队建设开始上一年度,由农业农村厅通过绩效评价、竞争立项等程序遴选确定各团队首席专家和岗位专家;首席专家组织团队制定未来五年建设任务规划和绩效目标;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建设任务规划和绩效目标确定团队建设第一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八条 在建设实施期,各创新团队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并细化绩效目标到每个岗位;农业农村厅按照绩效目标对团队及专家工作开展绩效评价,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提出下一年度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厅,经公开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审批后,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各团队及其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如确需调整,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团队研究方向和团队建设任务有重大改变造成的预算调整,由团队首席专家报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审批。

(二)因岗位专家建设任务调整造成的预算调整,由岗位专家报团队首席专家同意后,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岗位专家年度预算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如需调整,专家所在单位按内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团队及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团队建设以五年为一个周期。五年内,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五年周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专家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专家所在单位应当优先保证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厅组织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及专家所在单位在编制创新团队建设五年规划时,要同步编制五年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其产出指标主要包括研发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规程、新标准、新机具、新材料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其效果指标主要包括示范推广面积及效果等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关键问题突破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厅组织创新团队年度绩效评价和五年终期绩效评价工作。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应按要求密切配合绩效评价的开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考核结果按团队、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分别排名,并作为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财政厅适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对各团队连续两年绩效评价排名倒数第一的岗位专家予以淘汰;对各团队年度绩效评价排名最后一、二名的岗位,按2万元、1万元定额调减下一年度经费,调出经费增至该团队排名第一和第二岗位。

第十七条 各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各专家所在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川财教〔2009〕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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