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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19〕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重大项目落地落实,有效拉动投资增长、助推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方位做好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一)明确重大项目范围。本通知所指的重大项目包括:1.国家级立项或纳入国家级规划的项目;2.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每年公布的省级重点推进项目;3.经省重大引进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及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参照重大项目保障用地。

(二)实行重大项目用地预报。各市(州)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重大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分类、选址、拟用地面积、用地预审、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报征、供地及是否存在违法用地等情况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和省委、省政府招商引资等需增报或取消的重大项目,可于每年的10月底前进行1次调整。由申报单位按原申报渠道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认定。

(三)加强规划引领与保障。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合理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重大项目用地预留规划空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民生发展等城镇批次建设用地所需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县域内无法保障的,采用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等措施予以解决;对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不足的市(州)、县(市、区),重大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采取全省统筹的办法,按总量和台账管理。

(四)强化计划保障。重大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事先预报、严格预审、节约集约、跟踪评估的原则予以重点保障,并在年度计划调剂使用时优先安排。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和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重点创新型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在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70%、地方配套30%,其中,列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领域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在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全额安排;省重点支持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足额保障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项目用地,在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同时,不足部分由省协调解决。

(五)加快办理先行用地。已办理预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省自然资源厅支持加快上报自然资源部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六)优化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符合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七)改进涉地审批前期评审和论证。根据项目预审层级,可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委托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库类项目)踏勘论证工作。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重大建设项目需开展节地评价工作。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部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需市、县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按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办理;需省级批准、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受理,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核发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八)多途径落实项目占补平衡。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完善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市(州)调剂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应当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其余市、县(市、区)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应当向省自然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可安排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或统筹全省占补平衡指标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市、县级政府根据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纳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九)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方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备案审查制改进为形式性审查,省自然资源厅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并妥善处理好与矿业权人的权益关系;未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项目,不得供地。在用地报批阶段,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重大项目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严格保护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避免永久基本农田。重大项目用地鼓励使用存量国有土地,严格控制增量,充分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工业用地供地年限,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地方案中需征求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重大工业企业产业生命周期短的用地,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租赁年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工业企业产业生命周期一般的用地,先租后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情况特殊的,可原则上按不高于最高出让年限50年出让。租赁期、出让期届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十一)强化信息化建设。推进用地审查报批信息化建设,坚持共建“直通直报”的用地审查报批信息化网络系统,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同步建设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绿色通道”,实现用地远程报批、审查网上运行,全面提高审批效率。从2019年9月1日起,省自然资源厅原则上不再受理纸质报件,全面实行远程直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的工作主体,要统筹协调建设用地组卷、审查、报批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报件质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主动提供优质服务,缩短供地周期,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强化协调,共同做好重大项目用地选址、预审、立项、初设、报批、征地等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二)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为重大项目用地预留发展空间;要在项目选址、预审、可研、初设及征地报批阶段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全程参与、跟踪指导,确保项目能依法依规及时落地;要做好重大项目用地预报和实施情况报告工作;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临时用地审批、节地评价、踏勘论证、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验收和用地报批工作,对辖区内评审、上报或转报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三、建立奖惩机制

(一)省自然资源厅将采取抽查、实地核查、信息化监管和部门联动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批前把关是否到位、审批后实施是否合规、承诺事项是否落实、用地保障效率等进行指导监督。

(二)对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过程中有滥用职权、谎报瞒报、弄虚作假、推进不力等行为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直至暂停建设用地审批等措施进行处罚。发现借重大项目为名报征土地后不及时征收和供地,造成闲置、浪费的,在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该市(州)当年或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三)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有力有效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采取激励措施,优先安排自然资源领域改革试点,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中予以倾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市(州)XXXX年重大项目预报表(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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