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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61号  二○一○年七月六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农业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农业厅(简称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农业厅挂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简称省农机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职责划入农业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的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六)加强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产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职责。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口建议,研究制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

  (七)负责制订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械并组织生产作业,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承担负责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管的责任。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的有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全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资源环境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发展。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六)负责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七)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农业厅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安全、督查、保密等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负责对外协调和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农业法制建设,组织起草农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相关工作和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处。

  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农民负担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经济统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工作;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农民负担等情况的监测。

  (四)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拟订全省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农产品市场运行,指导农产品市场标准化建设与管理;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生产统计有关工作;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拟订;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组织农资打假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建议并负责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对购置农业机械补贴的扶持政策;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产业发展指导处。

  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农业产业重大项目的包装、储备和推介工作;负责农业产业政策咨询;负责省际农业经济合作与交流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农村金融保险政策;指导休闲农业发展。

  (八)科技教育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与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种子(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种子进出口初审、农药登记、植物检疫等工作。

  (九)粮油作物处(民族工作处)。

  拟订全省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粮油作物重大项目论证、立项及重大技术措施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粮油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耕作制度改革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粮油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承担指导粮油产业基地建设工作;承办粮油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参与种粮农民政策性补贴的组织实施,负责实施良种补贴工作;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和生物质产业发展工作;指导民族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十)经济作物处。

  拟订全省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经济作物生产主要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作物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经济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指导经济作物产业基地建设,负责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并组织实施;承办经济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一)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处。

  负责组织拟订土壤肥料和农业资源环境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耕地质量保护、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耕地质量建设、生态农业和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等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并组织实施;承担土壤肥料和农业资源环境重大技术措施的制订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和农业生物质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港澳台涉农交流合作事务;协调管理与有关农业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负责农业对外贸易促进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的有关工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

  (十三)农机装备处。

  组织农机化重大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发;组织实施农机产品试验鉴定、质量调查,引导农机产品结构调整和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组织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运用;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

  (十四)农机安全监管处。

  贯彻实施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指导农机安全生产,承担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道路外违章行为查处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农机化发展处。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农业机械化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机化综合示范基地建设;负责机耕道路的规划、建设和技术指导;协调农机跨区作业;收集发布农机化相关信息。

  (十六)机电提灌处。

  制订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和机电提灌建设技术标准;拟订农村机电提灌资金的需求计划和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机电提灌项目和机电灌溉服务组织建设。

  (十七)农场管理局。

  指导国有农场改革与发展;负责指导农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国有农场土地保护、使用管理;负责农场重大项目推荐、审核、立项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南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计划和项目并组织实施。

  (十八)人事劳动处。

  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涉农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厅属社会团体工作。

  (十九)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蓉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农业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146名。其中:厅长(兼省农机局局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农艺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1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省农业机械事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农业厅管理。

  (二)原省农业机械事业局8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连人带编整体划入农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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