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科政〔2023〕6号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试研发平台建设,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6月9日
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加快推进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指引》(川科基〔2020〕22号)、《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川科区〔20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研发平台是以高校、院所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中间试验(包括工艺流程优化、工程样机开发、中小批量试制生产、样品试验检测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强化资源集成利用和开放共享,大力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研发,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实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牵头负责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命名、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做好支持资金预算,并根据挂牌运行和考核评估等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牵头负责平台支持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参与平台命名、考核评估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科技、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授权的单位为平台的推荐单位,负责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五条 科技厅根据全省创新布局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求,会同财政厅开展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四川,原则上中试平台建成三年及以上,且具有项目产业化成功的案例。
(二)拥有承担行业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等专用设备以及场地、配套设施。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能发挥现有中试设备及设施的作用,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等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四)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应具有行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才、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对相关领域中试研发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发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六)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失信行为。
(七)已纳入现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序列且服务功能重复度较高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七条 命名程序
(一)组织申报。科技厅会同财政厅适时印发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申报通知,具备条件的单位按要求申报,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至科技厅。
(二)评审核查。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基础条件、服务能力、中试案例、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复核审查、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综合评审,择优提出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命名建议名单。
(三)命名授牌。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对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命名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科技厅、财政厅联合下文批复命名并授牌。
第八条 申报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申报书。
(二)平台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三)中试研发服务及成效、项目产业化案例等证明材料。
(四)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财务报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四川省XXX(行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
第三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条 年度绩效自评。平台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科技厅。
第十一条 周期考核评估。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原则上实行三年一个周期的评估,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行业服务能力、概念验证、经费使用和中试研发情况、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托单位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平台实行激励机制。对新纳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序列的和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支持。科技、财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人才、项目、平台、土地等方面加强统筹支持,平台所在属地在要素保障上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命名资格。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在1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宣布解散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四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五条 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平台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
第十六条 平台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为行业内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中试研发服务,提升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十七条 平台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流程、标准开展中试活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平台应建立由同行专家、应用专家、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团队,为概念验证、中试研发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确定、形成中试结论等中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平台应以学术活动和专题交流等多种形式,促进与高校院所和企业的交流。
第二十条 平台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平台开展工作完成的成果,根据事先约定合理界定权属,并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
第二十一条 平台在建设运营、资源配置、科技成果评价、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加强与行业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知识产权、金融等单位创新合作,积极探索“科学家+企业家+工程师”“实验室+中试基地+中试产业”等新模式新路径。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平台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平台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