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公益法律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司法发〔2021〕81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
现将《四川省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10日
四川省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公证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为社会公益事业和困难当事人提供无偿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公证服务,以及义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服务行为。
第三条 公证公益法律服务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员示范引领,全体公证人员积极参与;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国家公益事业,坚持服务大局和困难群众;要紧密结合司法行政总体工作,坚持公证公益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有机结合、共同促进。
第四条 公证公益法律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法律援助对象等经济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办理减免收费的公证;
(二)为减灾救灾、扶贫济困、脱贫攻坚、政府重点工程、服务三农、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事务办理减免收费的公证;
(三)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排查、信访调处、案件化解、调解、帮教、参加社会治理、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公益事务;
(四)参加或者办理其他公益事务。
第五条 公证机构要自觉履行公益服务社会责任,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公益服务年度计划。每名公证员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不少于5件;每个公证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2场(次)专项公益服务社会活动。
第六条 省公证协会要建立公证公益法律服务考评机制,对全省公证机构、公证员开展公证公益服务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公证公益服务作为标准化公证机构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公证协会及市(州)办事处要将公证机构开展公益服务情况,作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没有完成公益服务任务的公证机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次年不能参加先进单位评选。
第八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益服务派遣管理制度,推行公益服务案件统一受理、随机指派、全员办理制度;公证人员从事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公证程序,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益服务奖惩机制,将公证人员参与公益服务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开展公益服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未完成公益服务目标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次年不能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条 公证机构应将公证公益服务积极融入城乡社区公益服务、志愿者社会服务等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公证机构开展助学捐赠、助残捐赠、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更加广泛的公益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公证协会及市(州)办事处要加强与民政、工会、妇联、残联等单位沟通协调,因地制宜,根据社会需求,搭建公益服务合作平台,推动公证公益服务长期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