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
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20〕49号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滥食野生动物是诱发乱捕滥猎、非法交易的重要因素,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严惩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全省范围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本意见所称野生动物,是指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饲养的)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落实检疫检验。对已发放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和出售等行政许可证件及文书,依法及时撤回、注销或变更注明许可事项。
(二)强化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各级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强化野外一线巡护监测,加强宣传警示,引导公众与野生动物保持安全距离。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草、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猎夹、猎套、电击装置、绝户网、捕鸟网等禁用工具,以投毒、设陷阱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等行为。
(三)加大运输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交通运输、铁路、航空、邮政、海关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运输、寄递、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支持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监管检查。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储存、运输、消费提供服务,一经发现涉嫌非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或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经营利用监督管理。林草部门负责依法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交易、人工繁育、公众展示等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林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信访、扶贫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教育、网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科学分类处置,稳妥做好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工作
(五)分类有序退出。各地要在进一步摸清底数、逐户排查分析基础上,按照“全面禁食、分类管理,科学引导、有序退出”原则,分类引导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或转产。对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动物,纳入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管理。对可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的,支持依法依规转作他用。对确需退出、在我省有自然分布或历史分布的,经评估后优先放归自然;对不能放归自然的,积极协调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处置的,采取无害化处理,相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执行。收容、无害化处置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六)给予适当补偿。对确需退出的合法人工繁育场所,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州)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估人工繁育主体固定设施投入等因素,分类施策,制订细化本地工作方案,做实做细调查摸底、数据认定、补偿资金筹集、拨付等具体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要做好评估,统筹平衡辖区内补偿水平,确保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综合施策,帮扶退出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
(七)加强项目资金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整合现行农业农村、精准扶贫、生态建设、生猪生产等项目和资金,引导、帮扶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对符合条件的涉农涉林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
(八)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或降低有关费率、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帮助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顺利转产转业。
(九)加强就业创业扶持。各地要对退出转产失业人员免费开展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并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在尊重转产失业人员意愿的基础上,可优先安排从事生态护林(草)员等公益岗位工作。
(十)加强贫困户重点帮扶。各地要对受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一户一策”重点帮扶,优先安排到扶贫龙头企业等就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借用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等。
四、强化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十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决定》,稳妥推进禁食野生动物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决定》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对退出及转产转业等工作负总责。要充分评估退出补偿、动物处置等工作可能带来的环境卫生等社会风险,密切关注从业人员困难和诉求,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辖区内县(市、区)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和行业指导,构建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十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决定》,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科学解读滥食野生动物对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鼓励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加强与从业主体交流,大力宣传《决定》法律效力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重大意义,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附件: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附件
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
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决定》,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类施策、依法补偿、稳妥推进、科学处置”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统一组织实施退转补偿工作;坚持应退尽退原则,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指导繁育场所及时转产转业;坚持依法补偿原则,对受影响的从业主体给予一定补偿;坚持科学处置原则,分类处置存栏动物。
二、补偿政策
(一)补偿范围。《决定》颁布实施后,属于禁食范围、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合法主体为补偿范围。持有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在封控隔离前已无存栏动物的主体,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及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草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种(类)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决定》颁布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蛙类管理政策出台前,繁育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并经林草部门确认已处置存栏动物的,纳入补偿范围。
(二)补偿种类。包括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等蛇类,竹鼠、豪猪、果子狸、麂子、鸿(灰)雁、蓝孔雀、竹鸡、白骨顶、红骨顶、斑鸠等种(类)。
(三)补偿标准。按照《决定》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要求,综合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参考邻近省份补偿标准,确定我省退出补偿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由省林草局印发。
(四)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省级财政、林草部门综合考虑各地补偿支出、地方财力、工作推进情况等因素,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对退转补偿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主要工作
(一)核实数据(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核实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存栏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用途以及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等情况,集中时间进行现场核查并登记造册。
(二)落实补偿(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补偿清单于9月10日前报市(州)林草、财政部门备案,并于9月20日前完成补偿工作。
(三)处置动物(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按照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退出物种按照转作他用、放归自然、收容救护、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
1.转作他用。在充分尊重繁育主体意愿的基础上,由其向县级以上林草部门申请确认转作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县级以上林草部门依法办理其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经营利用行政许可。
2.放归自然。对适宜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经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生境容量内,不对当地生态和群众安全造成危害。放归自然工作由县级林草部门牵头,生态环境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实施。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
3.收容救护。对品质优良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单位或收容救护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储备收容。外来物种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后续可通过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用于科普展示,或供博物馆、标本馆等制作科普标本等逐步消化。
4.无害化处理。对无法采取上述3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采取深埋法、焚烧法等方式处置,也可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
四、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管理,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积极稳妥解决具体问题。林草部门牵头做好人工繁育主体数据调查登记及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补偿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移交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动物处理及监管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做好退出补偿、动物处置等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信访、民政、扶贫开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