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的意见
川府发〔2015〕34号 2015年6月23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加快构建全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地维护全省粮食安全责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四川是全国十三个粮食主产省之一,也是人口大省和粮食消费大省,保障粮食安全任务十分艰巨。全省人口多,耕地少,自然灾害频发,粮食生产和流通呈现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生产成本不断攀升、粮食需求总量刚性增长、转化用粮缺口巨大等特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二)落实粮食安全省直部门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粮食安全新形势和新任务,细化落实各项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加强对市(州)的指导,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合力,确保我省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安全。
(三)明确市(州)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职责任务,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市(州)长在维护全省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用好地方粮油储备,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供应及救灾等应急需要,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试点,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和土壤改良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五)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期完成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任务,整合资金,集中连片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农田,加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继续实施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在粮食生产重点县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现代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示范打造一批旱涝保收的稳产区、先进技术的应用区、创新机制的先行区、绿色增产模式的示范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整合创新资源,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
(七)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粮食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的融合与互动。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支持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投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作建仓项目。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要避免土地流转的“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模式,积极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八)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整地、保护性耕作、增加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九)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粮食商品率。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
(十)抓好粮食收购。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川粮产后服务工程”,改进和创新粮食收储服务方式,积极为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提供烘干、清杂、收购、储存、加工、代销等产后服务,保证农民种粮卖得出,防止卖粮难。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争取商业银行支持,拓宽粮食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各类收购主体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规范粮食收购秩序,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十一)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引导种粮农民走向市场,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及早发布收购数量和价格信息,采用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四、管好地方粮油储备
(十二)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充实地方粮油储备,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制定适当的地方粮油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以口粮为主,适当兼顾饲料粮,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突出抓好库存粮食监管,完善轮换管理机制,确保各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各地要按照人口规模、结构和数量,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建立和充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逐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报送。
(十三)创新地方粮油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切实发挥地方储备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区域调控功能。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省、市、县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联动效应。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四)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粮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粮安工程”实施机制,要将粮食仓储物流等设施作为重要民生基础设施抓紧规划建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提升粮食流通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制定省、市两级粮食产业园区和物流节点规划和标准,推进项目向园区集聚、市场向园区延伸,发挥产学研、检测和市场的协调效应。中央、省下达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应加大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广全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模式,降低物流成本。推广散装、散卸、散储、散运等技术,提高流通环节作业效率。重建、新建、维修改造的仓储设施,要配置先进适用的收储作业设备。加快粮食低温储备库等新型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广新能源、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技术在粮食仓储设施中的运用。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技术载体,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稳步推进“智慧粮食”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十五)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国有仓储物流设施是国有粮食企业的物质基础,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重要载体的作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好对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仓储设施登记管理备案,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
(十六)加强粮食产销合作。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粮食市场体系。支持粮食企业互联网发展,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新型粮食流通业态。各市(州)间要根据产销余缺情况,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企业引粮入川,确保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鼓励和支持粮食骨干企业、转化用粮大型企业到省内外产区投资建设或租赁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建立异地储备,或到省内外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七)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流通高效、收储保障、供应有力”的要求,结合实际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战略性重组兼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粮食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积极拓展粮食企业资本市场,优化金融环境。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历史性或政策性亏损挂账等问题。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实行土地确权登记。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培育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
(十八)推动粮食产业升级。优化粮食产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粮油食品产业集群,进一步提升食品加工、饲料转化和酿酒制造等优势产业。培育壮大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企业相关多元化发展,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争创优质名牌产品。引导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改造升级。将粮食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主食生产工业化、产品标准化和配送社区化。支持建立大型主食生产加工中心和一体化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有效增强加工、配送及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粮油产业扶持力度,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等工作。
(十九)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促进粮食仓储能力与加工转化能力有机结合,激活粮食加工产业潜力。推动粮食就地转化。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偏紧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二十)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合理规划引导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健全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加强市场对价格信息发现功能。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批发等经营活动,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一)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大中城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要重点提升高寒边远山区、民族地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二十二)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加强部门间统计数据协调衔接,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认真抓好粮食生产情况的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二十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伪造计量数据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粮食经营企业信用征集指标,依托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地披露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地监管”原则,接受上级委托,做好属地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等事权粮食库存检查以及政策性粮食出入库监管工作。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二十四)加强源头治理。严控耕地、流域等面源污染,严格监督工业污染排放。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二十五)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底前,在城乡全面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力度。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加快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以省级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为龙头、国家挂牌区域性质检机构为骨干、粮油储备企业内设质检机构为基础的资源共享、统筹高效的粮油质检体系。采用先进、快速检验手段和技术,掌握原粮卫生安全状况。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推进重金属污染粮食入库前检验把关、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督促做好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的处置工作。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二十六)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二十七)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建设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认真组织好“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深入推进“爱粮节粮”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军营、进食堂等行动。宣传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二十八)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九)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强化人才支持和科技支撑。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国企改革及产业发展等,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及金融保险机构要积极为“三农”服务,大力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三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粮食局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的监督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对各市(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