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4〕68号 2014年11月13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充分发挥保险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展涉农保险
(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着力推进林业保险产品创新,稳步拓宽覆盖面,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督促保险机构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四川保监局、农业厅、林业厅)
(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加大省级与市(州)及其部门之间的协同推进力度,提升财政补贴资金投向与农业部门规划发展重点区域和重要品种的重合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抗风险保障作用的最大效益。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
(三)完善农村保险网点布局。鼓励保险机构依托基层政府建立完善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提升涉农保险服务水平。支持各保险机构到县域及乡镇布网设点,提高保险机构覆盖率。(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
二、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
(四)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养老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以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为契机,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管理。探索研究以团体万能险和投连险等新型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补充养老保障及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失独老人保障等新型养老模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大力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体系,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及与健康管理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从费用报销和经济补偿向病前、病中、病后相结合的综合性健康保障管理方向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健康保险公司,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体检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医疗机构成为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卫生计生委)
(六)积极参与社保经办服务。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保障水平,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大病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责任单位: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四川保监局)
三、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支持重大项目融资方式
(七)遴选储备保险资金投资重点项目。对照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条件,多渠道遴选现金流和收益充足、手续齐全、符合保险资金投资条件的重点项目,探索建立全省险资对接重点项目储备库。充分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强等特点,为全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四川保监局)
(八)有效落实信用增级措施。通过大型企业担保、银行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实施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增信安排,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要求,增强保险公司在我省的投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保监局、四川银监局)
(九)积极搭建保政企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对企业运用保险资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增强项目业主通过债权投资计划、公用事业收益权证券化等新型投资工具运用保险资金融资的意识和能力。加大与各大保险机构总部沟通联系力度,构建我省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期战略合作机制。深入开展“险资入川”活动,搭建保政企之间沟通合作平台,推动保险公司与项目业主对接交流,最大限度消除资金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扩大保险资金在我省的运用范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四川保监局)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建立推动保险资金投资我省重大项目的引导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给予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通过特许经营或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保险机构的资金参与我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省PPP(公私合营)项目试点,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四川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
(十一)制定巨灾保险试点方案。积极争取我省成为全国巨灾保险试点省份,开展城乡居民住房地震灾害保险试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支持”的原则,拟定试点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范围和地区,引导保险公司研究开发住房地震保险产品,制定服务规范,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城乡居民住房地震灾害保险制度,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综合能力。(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
(十二)建立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按照“直接保险—再保险—巨灾基金—政府紧急预案”的总体框架,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发挥巨灾保险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机制作用,实现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地震损失补偿模式向“政府+市场”补偿模式转变。(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财政厅)
(十三)建立保费补贴分担机制。省、市、县按一定比例分担保费财政补贴,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促进住房地震保险可持续运行,推动试点地区形成减灾救灾良性发展机制。(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保监局)
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十四)积极发展科技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支持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大型成套技术设备保险及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科技保险。(责任单位: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多元化发展。加强政银保合作,研究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力推动扶贫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省扶贫移民局、文化厅、四川保监局、四川银监局)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拓展海外市场,简化审批程序。研究对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给予倾斜性保费补贴政策。建立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模式,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积极搭建融资对接平台,支持企业在信用保险项下开展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积极培育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提高信用保险渗透率和服务能力。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四川保监局、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六、积极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十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充分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技术、人才、信息等优势,加大政府采购保险产品和服务力度,通过受托、承包等多种方式,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提供收付费、投资、账户管理等服务。对公益性较强、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四川保监局)
(十八)运用责任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建立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在公立医院等各级医疗机构的覆盖面。完善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保险。研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选择部分行业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完善校方责任险制度,加强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推动旅行社、电梯安全等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研究发展政府救助综合责任保险,探索开展平安综治责任保险试点,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教育厅、公安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四川保监局)
(十九)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运用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
七、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二十)增强地方法人保险机构综合竞争力。按照“省政府主导推动、省内外资本自愿参与”的原则,科学遴选主发起人和参股股东,合理设计股权结构,推动组建我省寿险法人机构。完善并落实相关政策,引导、支持省内法人保险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壮大资本实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保监局、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
(二十一)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加大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国内外保险公司在川设立区域性及专业性保险机构,争取各类保险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后援中心等落户四川。引导保险公司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保监局、省投资促进局)
(二十二)提升保险中介市场功能。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建设高素质营销队伍,稳步推进保险营销服务逐步向风险管理、理财咨询、投资规划等综合服务转变。(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八、夯实保险服务业发展基础
(二十三)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四川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保险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金融办、四川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省地震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保险业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要将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保监局)
(二十四)落实和完善财政税收相关政策。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提高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十五)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重点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保险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体系,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教育,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畅通保险消费者反映诉求渠道,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省法院、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司法厅)
(二十六)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提高我省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四川保监局要加强对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风险防范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强化对寿险非正常集中满期给付、非正常集中退保等风险的监测排查力度。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共同规范涉保理赔司法鉴定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风险处置化解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审计厅、司法厅、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