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
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5〕84号 2015年4月28日
(此文件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完善我省防灾救灾体系,我省将开展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现将《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试点方案》,结合本地地震风险和经济发展实际,研究开展试点的必要性、可行性。有试点意向的市(州)要根据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做好试点申报、具体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
二、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试点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保监局)要尽快组织征集各市(州)试点意向,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合理确定试点地区。
三、试点承办保险公司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研究设计保险产品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同意,积极协助有试点意向的市(州)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金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制度依据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在我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的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加强政府资源和保险资源的整合与协调配合,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总体方向,发挥地震巨灾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作用,充分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防震救灾,拓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我省防震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二)制度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十二五”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灾害补偿办法,建立和完善四川省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体系,从顶层设计、政策支持、配套措施、专业风险管理、地方立法等方面分阶段推进地震巨灾风险管理工作。
(三)任务目标。争取中国保监会将四川省确定为全国巨灾保险试点省份,指导试点市(州)开展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我省地震巨灾保险机制。进一步按照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要求规范实务操作,总结相关经验,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广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加强对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推进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的工作机制,组织推动试点工作高效推进,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相应的保险技术,转移地震巨灾风险。重视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完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保障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稳步推进。
自愿参保。不断提高城乡居民保险意识,深入开展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宣传推广活动,在广泛征求基层地区群众意见、顺应群众意愿基础上,合理确定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保费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引导城乡居民自愿投保。
财政支持。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参保机制和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稳定性;实施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居民投保成本,增强吸引力。
立法保障。加强我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相关法规,从立法上建立地震保险基金、政府紧急预案及保额回调等机制,确保我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四川省地震保险基金。依法建立四川省地震保险基金,由政府拨款、保险费计提、社会捐助等组成。首期由财政拨付2000万元〔省财政和试点地区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作为启动资金,每年财政视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转入。在符合相关财税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承办公司按照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年度实收保费的20%计提资金转入地震保险基金,实现资金积累。地震保险基金单独立账,专项管理,当年度赔款超过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的损失赔偿限额时,基金启动赔付程序。
(二)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直接保险—再保险—地震保险基金—政府紧急预案”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多方共同参与分散地震巨灾风险。根据各方的风险承担能力,合理配置各层风险分担责任,提高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风险应对能力。保险公司承担常规性地震损失,地震保险基金承担多年一遇的重大灾害损失,必要时可实行保额回调机制,以应对上述各层均被击穿的极端灾害情况。
各层具体分担责任如下:
1.全省年度赔款≤3亿元或当年实收保费的5倍(二者以高者为准):由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承担。限额封顶时,全省年度赔款≤1.8亿元的部分由直保公司承担,1.8亿元<全省年度赔款≤3亿元的部分由再保险公司承担;保费倍数封顶时,年度赔付率≤300%以下由直保公司承担,300%<年度赔付率≤500%由再保险公司承担。
2.全省年度赔款>3亿元或当年实收保费的5倍(二者以高者为准):由保险公司按分担机制履行赔付责任后,启动地震保险基金赔偿。
3.若年度总保险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与地震保险基金总和,经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行保额回调,按照地震巨灾保险风险分担机制总偿付能力与总保险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
4.政府紧急预案:地震发生后,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救助。
待试点相对成熟并形成一定规模后,各层分担责任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保费补贴机制。政府对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提供保费补贴,鼓励试点地区城乡居民投保。由试点地区的投保人承担40%的保费支出,各级财政提供60%的保险费补贴〔其中,省财政和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各负担保险费的30%〕。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涉及的最低档自付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省财政和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各负担50%。
试点期间,相关部门应做细做实财政补贴向商业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积极争取免税政策支持,有效降低保费负担水平,保证试点工作公平有序开展。
(四)试点地区选择。根据各地地震风险水平和城乡居民地震保障需求,以市(州)为单位开展试点,优先选择中国地震局确定的灾害风险高发地区为试点地区。
(五)承办公司。试点期间,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和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等公司共同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和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公司共同经营。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等公司为再保险人。各公司同享政策、共担风险。
承办公司应对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进行单独核算,并建立专项准备金。每年收取的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保费扣除再保险保费、赔款、经营费用等成本以及预定利润后,如有结余,在财务制度允许的前提下将盈余部分全额计提地震风险专项准备金,作为大灾年份的赔款储备,专账管理,长期滚存,以丰补歉。
(六)保险方案设计。保险方案由参与我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的承办公司具体提出,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保险标的。试点地区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且长期居住的永久性房屋,不包含室内外附属设施和室内财产。
保险期限。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期限为1年,到期自愿续保。
保险责任。因震级M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由此在72小时内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地陷、地裂、埋没、火灾、火山爆发及爆炸造成的,在烈度为Ⅵ度及以上区域内、破坏等级在Ⅲ级(即中等破坏)及Ⅲ级以上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以上所涉震级和烈度均以国家地震部门公布为准,破坏等级划分标准以国家标准《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GB/T24335—2009)为准〕。试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增加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结合当地住房的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等情况合理设计保险金额,分别确定农村住房和城市住房的保障程度:
农村住房保险金额设为20000元/户、40000元/户和60000元/户三档;
城市住房保险金额设为50000元/户、100000元/户和150000元/户三档;
城乡居民可自行选择一档投保。
保险费率。根据试点地区地震风险、民房建筑结构类别等因素,以市(州)为单位分别设计城市、农村各四档保险费率。
赔偿标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按照国家标准《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GB/T24335—2009)标准,对Ⅴ级(即毁坏)住房和Ⅳ级(即严重破坏)住房按保额的100%核定损失,对Ⅲ级(即中等破坏)住房按保额的50%核定损失,并根据保险赔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支付赔偿金。
(七)建立协同机制。为促进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持续稳定运行,确保一定承保面,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正式发文明确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内容,组织试点工作。保险公司根据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及其所属居委会、行政村委会核实提供的投保人逐户信息承保出单。财政部门将各级财政负担部分保费资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保险经营机构及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宣传。
保险公司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程参与相关抗震救灾工作,认真履行试点工作服务职责,制定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接并且依托四川省现有地震灾害应急和救灾机制,完善服务网络建设。结合职能部门的专业灾害评估和房屋损坏鉴定标准、鉴定结果,合理实施灾害理赔工作。
(八)建立防灾防损机制。保险公司应积极发挥保险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职能,排查承保房屋风险,并通过参与研发和运用抗震新材料、新技术辅助政府对承保房屋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九)建立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纠纷调处机制。针对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可预见事件,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采取必要措施,由所在地政府协助处理及化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给予指导并协助化解纠纷矛盾,确保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法制化探索。探索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地震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地震巨灾风险分散的程序和内容。
四、进度安排
(一)方案拟定阶段。(2014年)
1.拟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方案,征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并完善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申请开办。(2015年3月)
2.由省政府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争取将我省确定为全国巨灾保险试点省份。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
3.征集汇总各试点地区意向,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地区。(2015年5月)
4.保险公司与试点地区政府以及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具体保险实施方案,提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2015年6月)
5.试点地区动员、布置、落实。
(四)总结扩大试点阶段。(2016—2018年)
6.及时总结经验,优化试点方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逐步扩大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覆盖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等14家单位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安排试点重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地震灾害发生后政府紧急预案建议,明确回调机制内容及程序等重要政策,统筹推进全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相关事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统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责,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完善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协调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
2.四川保监局负责承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协助省政府争取中国保监会将我省确定为全国巨灾保险试点省份,指导保险公司落实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试点过程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3.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协调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分析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
4.民政厅负责利用现有体系资源,支持保险公司建设基层服务网络,支持开展承保理赔工作,并配合提供居民房屋数据信息及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调查报告服务。
5.财政厅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应由省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牵头研究制订地震保险基金运行及相关管理政策。
6.国土资源厅负责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提出政策建议。
7.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计整理全省各区域民房抗震设防实施情况及民房分布、结构占比、建筑成本、建筑物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数据资料,为保险承保理赔提供专业技术和数据支持服务。
8.省法制办按照职责和规定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9.省政府应急办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提出政策建议,支持开展灾后理赔工作。
10.省地震局负责支持开展四川省地震风险研究、风险区划制定、灾害数据分析整理、未来灾害发展预测等相关工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持和地震灾害评估服务。
11.省气象局负责支持开展四川省重大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相关气象资料分析整理以及未来灾害发展预测等相关工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持和灾害评估服务。
12.保险公司研究拟定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方案,按照审核后的方案及时完成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产品的条款设计及费率精算,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按照试点方案开展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和汇报试点工作推进情况。
(二)保障资金投入。全省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保险费补贴,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建立健全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
(三)科学计划实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教训,针对存在问题和困难,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完善试点办法和推广政策,确定扩大试点的地区,并将实施情况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