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省级就业社会保险管理与
监督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15〕168号 2015年10月25日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省级就业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就业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就业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定向
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就业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就业社保定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社保定向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就业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方向的财力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就业社保定向资金使用方向为:市(州)、县(市、区)劳动监察、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及经办管理、公共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方面。任一使用方向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预控指标的50%。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就业社保定向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具体因素包括:财力状况、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就业再就业重点工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考核情况、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情况、就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下延工作安排,以及其他就业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情况。具体因素及权重设置可根据事业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根据相关基础数据和工作安排情况,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财政厅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预控指标。
第六条 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预控指标,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人社厅和财政厅备案(扩权县纳入所在市汇总报送)。人社厅和财政厅负责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使用方向的项目及时通知市县调整完善;对逾期不报备案项目的市县相应调减资金额度。备案项目审核通过后,财政厅会同人社厅下达正式预算指标。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市县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经财政厅和人社厅审核通过的备案项目和实施方案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和规定范围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市县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在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自主确定具体项目。同时,要与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统筹使用,并相应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就业社保定向资金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县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社保定向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违规使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厅和人社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管理程序不规范、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财政厅和人社厅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就业社保定向资金分配依据。每年度终了,市县人社部门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和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