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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通知

 

川府发[2004]15号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来川视察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岷沱江污染治理的通知》(川府发[2003]4号),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监局等6部委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和省委工业工作会关于加快推进四川新型工业化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岷江、沱江(以下简称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行动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查处和整治工业污染源为重点,促进工业污染源治理,使两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应坚持3个原则,一是坚持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是污染的主体,也是治理污染的主体,要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违法谁负责”;二是坚持环境保护属地化管理原则。落实环境质量区域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对两江水质分段治理的责任和对流域内工业污染源的整治监管责任;三是坚持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超标排污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和赔偿的力度,促进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的整治,防止产生新的工业污染源。

二、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对象

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对象是岷江、沱江流域及其各级支流范围内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内江市、乐山市、眉山市、宜宾市、雅安市、资阳市、阿坝州11个市(州)的违法排污企业和超标排污企业。对其中431户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名单见附件)的整治纳入2004年省政府对有关市(州)政府的政务目标考核范围;对431户以外的企业,由各市(州)逐级进行考核。两江流域以外的市(州)也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行政区域内对违法排污和超标排污企业开展整治行为。

三、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总体要求

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要做到“五个落实”,即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投入落实、监管落实。一是431户企业要在限期治理期间采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凡于2004年7月15日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立即停产治理。二是431户企业必须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并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其中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应立即予以关闭。三是通过整治行动逐步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政府有效监管和社会有效监督相结合的工业污染整治长效机制。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流域内各市(州)政府市(州)长与省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主要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相关市(州),纳入2004年政务目标考核。各市(州)要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至所属各县(市、区),省政府督查办公室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要在分解落实目标责任的基础上加强督查督办。

(二)各级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依据各自行政职能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协调服务,抓好工业污染源整治行动方案制订、措施落实和达标验收等具体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两江流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按照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搞好污染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工业污染源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三)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尤为关注。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两江流域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和搞好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重要性,唤起全社会对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参与和关注意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给违法排污、超标排污企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增加搞好工业污染整治的动力,为工业污染源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执法,强化监管,保证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省和各市(州)环保、司法、工商、监察等执法监督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让社会群众直接参与监督。按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环境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取缔关闭等手段进行依法处理;对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治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精神,采取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用水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执法不力、把关不严导致产生新的工业污染源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对环境违法案件涉及的责任人和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当事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快两江流域工业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治理工业污染。各市(州)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以这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为契机,推进两江流域工业结构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鼓励发展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高新技术产业。将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产重组和招商引资相结合,提高企业效益,推动工业污染源治理,防止产生新的工业污染。

(六)增加投入,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的力度。企业作为污染的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承担治理污染、实现达标排放的责任。企业要按照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积极筹措治理资金,开展对污染的治理,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减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三废”综合利用,标本兼治,实现达标排放。各级地方政府针对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协调服务,解决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企业按时完成治理工程实现达标排放。各级地方政府从企业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要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附件:

两江流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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