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
监管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14〕63号 2014年10月16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价高、质次、效率低”等突出问题,预防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权力寻租行为,实现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的转变,现就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单位)“三定”规定为依据,确定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和关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要以提供公益性的政府优质服务为核心,主要履行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现场服务管理职责,负责按规定对现场秩序实施管理。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推动建立我省政府采购代理行业自律组织,实现行业自律。
二、加强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推动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定期发布政府采购商品市场价格、核查采购合同、记录供应商诚信和动态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估。按照“流程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现场服务、管理制度及内控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约束。建立进口产品清单制度,严格审核采购进口产品,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一律采购国内产品。尊重和发挥市场作用,依法清理和废止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政策,防止垄断和违规干预采购行为发生。
三、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扩大集中采购范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采购项目要根据市场发育情况逐渐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大型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有特殊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全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方式和程序执行。严禁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又以无政府采购预算从而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坚决纠正将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变成不受约束的随意购买行为。
四、改革完善政府采购操作执行
取消协议供货采购,推行通用货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城(场)直购,鼓励电商参与政府采购供货,构建网上竞价采购平台,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价格和服务有效竞争。科学分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合同类型、绩效评价方法,不断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改革政府采购过度注重程序的操作执行现状,强化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论证和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用采购预算控制采购价格,用采购需求论证控制采购规模配置,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保障采购质量。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要改变采购人自行组织出现的验收虚设、验收不到位甚至搞串通假验收的状况,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同时引入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社会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
五、强化政府采购行为监管
创新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抽查等形式,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价格、质量和效率进行检查,重点对实际成交价与市场平均价进行比较;要建立涵盖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绩效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对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按同等要求实施监管,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全面推进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积极推广政府采购货款公务卡支付方式。
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相关部门对涉及政府采购的违规收费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规避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恶意串通、违规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特别是采购量大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多发易发领域、民生工程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问责查处力度。
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及时将采购人及经办人、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