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
的通知
川办发〔2021〕8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印发的《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川震指〔2020〕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8日
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健全完善四川省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重大地震灾害风险,有力有效应对重特大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全省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政府统筹调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不断完善部门间、行业间的协作机制,强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基层组织第一责任,形成抗震救灾整体合力。
1.4.3 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优化整合应急力量资源,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加强数字赋能科技支撑,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是省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省应急委统筹协调下,建立常态化组织体系,具体负责指挥和实施全省抗震救灾工作。重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常态化组织体系基础上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指挥机构。
2.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常态化组织体系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第一副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
常务副指挥长:应急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武警四川省总队副司令员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委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人防办、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大数据中心、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成都海关、省通信管理局、民航西南管理局、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银保监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四川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2.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抗震办)设在应急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应急厅厅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省地震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由应急厅、省地震局各1名分管副厅(局)长兼任。
2.1.3 专项工作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和实际需要,临时设立相应工作组,并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省领导、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1)综合协调组
由应急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震局、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省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保障组
由省地震局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大数据中心、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军地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和土壤等监测和相关防控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省(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应急厅牵头,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防办、省地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负责统筹引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内外、国(境)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军队协调组
由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牵头,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四川省总队和应急厅等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所属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和民兵支援地方开展抗震救灾、营救群众、医疗支援、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工作及执行其他抗震救灾任务;保障军队指挥机构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工作机制;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群众安置组
由应急厅牵头,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人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四川银保监局、团省委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各地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指导开展房屋建筑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等处理;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组织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组织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群众安置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医疗防疫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红十字会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省(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交通运输组
由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安厅、民航西南管理局、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抢修维护交通运输设施,组织协调运力,配合做好救援队伍、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省(内)外交通抢险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要素保障组
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国资委、省人防办、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四川银保监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供水、防洪、广播电视和金融服务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应急支取等金融需求;指导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省(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治安维稳组
由公安厅牵头,省委网信办、司法厅、武警四川省总队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救灾物资组
由应急厅牵头,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征用抢险救援应急物资,保障灾区物资供应;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及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社会管理服务组
由团省委牵头,民政厅、应急厅、省红十字会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整合群团组织力量,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有序配合抢险救援、群众转移安置、物资运输配发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委外办、省委台办、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广电局、省地震局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加强灾区国(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3)灾损评估组
由应急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能源局、省地震局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4)外事协调组
由省委外办牵头,省委台办、公安厅、应急厅、成都海关、民航西南管理局、省红十字会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转移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州)、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州)、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明确并完善组成人员,健全指挥协调机制,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防范应对准备工作。
3. 地震灾害分级应对
3.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6.5—7.4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5.5—6.4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4.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4.5—5.4级地震。
人口密集地区指震中所在县(市、区)人口平均密度高于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其他地区指震中所在县(市、区)人口平均密度低于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县(市、区)人口平均密度指各县(市、区)单位土地面积上人口数量,相关数据可参考全省及各地最新版的统计年鉴中年末常住人口数量和辖区面积。有其他数据比年鉴数据更加精准的,以该数据为准。〕
3.2 应对分级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分别由事发地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所在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涉及跨市(州)、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必要时由省抗震办负责统一响应支援。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超出省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家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3 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3.1 一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2)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的地震。
一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2 二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2)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6.5—7.4级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大的地震。
二级响应由省抗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3 三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级地震三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2)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5.5—6.4级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较大的地震。
(4)发生灾情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或超出事发地市(州)应对能力的地震。
三级响应由市(州)提出请求,或省抗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省级层面根据地震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响应和响应级别。各地可以结合历史经验和工作要求,科学设置本级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应原则上满足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总体要求。
3.3.4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由省抗震办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运行机制
4.1 监测预报与预警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市(州)和县(市、区)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信息报告
4.2.1 震情速报
省内发生地震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按有关规定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地震局向社会及时公开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和地震烈度速报等信息。
4.2.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地震相关信息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先越级上报再逐级上报。省地震局要快速评估地震灾害结果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时通报应急厅。应急厅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通信、铁路和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应急厅通报有关灾情信息。
4.3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当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省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救援救灾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
应急厅迅速调度了解灾情形势,提出启动省级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调派救援队伍,集结支援力量进入预备状态。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并通报应急厅。
4.4 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4.4.1 一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在省委领导下,省政府实施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基础的扩大响应,成立“四川省××·××(日期)××(地名)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和驻川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领导等任副总指挥并兼任有关工作组组长,有关省直部门、人民团体、中央在川单位(企业)和受灾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
主要工作是:
(1)省指挥部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援助。
(2)总指挥组织指挥全省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应急厅召开省指挥部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应急厅参加指挥部会议。会议宣布启动一级响应决定,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指导省减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3)总指挥靠前指挥,必要时在灾区发表广播电视动员讲话。应急厅牵头搭建现场指挥场所,实时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受灾区域现场督导。
(4)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5)省地震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力量对灾区加强监测,及时通报地震数据。
(6)省指挥部在应急厅组建省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由1名副总指挥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派负责同志到应急厅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7)省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省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一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震后4小时内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动态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4.4.2 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从常态化组织体系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市县党委、政府成立“四川省××·××(日期)××(地名)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市(州)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副指挥长和相关工作组组长。
主要工作是:
(1)省指挥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长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应急厅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前往应急厅参加会议。会议宣布启动二级响应决定,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协调省减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3)指挥长靠前指挥,应急厅牵头搭建现场指挥场所,实时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受灾区域现场督导。
(4)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5)省地震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力量对灾区加强监测,及时通报地震数据。
(6)应急厅牵头组建省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应急厅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7)省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省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二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省指挥部或有关工作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震后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4.4.3 三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从常态化组织体系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市县成立省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应对处置工作。
主要工作是: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应急厅召开会议,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会议宣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2)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接通知前往应急厅参加会议,并视情在应急厅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3)省地震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震中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6)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4.4.4 其他情况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省级层面未启动响应时,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作。省抗震办指导、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工作是:
(1)应急厅第一时间视频调度了解灾情、社情,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迅速指导当地力量开展灾情排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省地震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省抗震办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重点受灾区域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4.5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省指挥部及各工作组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特别是在道路、通信和电力“三断”情况下,应果断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空中侦查和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运用综合监测手段和模拟系统快速评估灾区受灾情况。组织收集、汇总各地各行业灾情信息,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灾情报送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参与灾情收集工作。
(2)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各地开展自救互救;及时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周边驻守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和民兵,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和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开展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4)群众转移安置。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对集中安置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查。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和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5)应急交通运输。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清除路障、疏通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综合调配交通运力,保障救援救灾工作需要。
(6)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组织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调集应急通信车、供电车和供水车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
(7)卫生消杀防疫。对灾区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组织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工作,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各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8)社会治安维护。依法从严打击盗窃、抢劫和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和监狱等重要场所加强警戒,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次生灾害防治。加强地震、气象、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等环境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及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措施,关闭关停受影响景区、厂矿和在建工程等,组织技术人员对水库、堤坝、闸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和输油气管道等开展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及时预报预警和应对处置,减轻或消除危害,必要时组织人员及时转移撤离。
(10)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组织专家开展发震构造研究,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人员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社会力量动员。根据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
(12)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应急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渠道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开展科普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13)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安排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恢复灾区正常市场供应,稳定灾区市场秩序;指导、帮助灾区有序稳妥地组织复学、复课、复工和复产。
(15)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社会公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措施,及时发布公告及有关补偿政策。
(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结束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省抗震办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宣布终止响应,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4.7 恢复与重建
根据救灾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科学有序推进综合评估灾害损失等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相关保障措施,充分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引导社会资源有序参与,共同努力重建美好家园。
4.8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4.8.1 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
临震应急事件指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应急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3)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可能即将受到的地震影响进行评估,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4)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公安厅、应急厅、省广电局和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结束:
(1)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省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2)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受灾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8.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省内有明显震感,无明显破坏,但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下、其他地区4.5级以下)。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的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抗震办指导当地应对处置,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应急厅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判断震情趋势并及时通报。
(3)省抗震办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8.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谣传事件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涉震事件。
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省地震局迅速对地震谣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省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公安厅负责指导、协助当地采取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受影响地区,指导开展辟谣维稳工作。
4.8.4 邻省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邻省地震波及事件指在我省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并且可能波及我省的地震事件。
邻省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迅速分析邻省地震对我省的影响,研判我省境内的最高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应急厅。应急厅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灾情和社情,分级组织、指导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省际《应急联动工作备忘录》,视情启动应急支援工作。
(1)邻省7.0级以上地震。震中距离我省边界200公里以内的,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受影响市(州)应对处置。当对省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邻省6.0—6.9级地震。震中距离我省边界100公里以内的,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受影响市(州)应对处置。当对省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邻省5.0—5.9级地震。震中距离我省边界50公里以内的,由省抗震办组织各受影响市(州)应对处置。
我国其他地区发生地震灾害需要我省支援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实施。
5. 应急准备与支持
5.1 预案准备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推进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备案和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修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5.2 宣传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积极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省级抗震救灾综合演练由应急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抗震救灾综合演练,其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涉灾部门(单位)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依法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5.4 物资储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完善应急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在偏远山区大力推动直升机停机坪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省、市(州)和县(市、区)应急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资金由应急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对受地震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市(州),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财政厅商应急厅后,根据响应级别、灾害程度、地方财力等予以适当救灾经费补助,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期间相关支出。财政厅、应急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5.6 技术支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并与县级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处理方法,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
6. 附则
6.1 责任与奖惩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绩效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灾害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厅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后,由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厅(省抗震办)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应对地震灾害组织指挥体系参考图
2.四川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参考图
3.地震灾害分级一览表
4.地震响应分级一览表
5.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四川省应对地震灾害组织指挥体系参考图
附件2
四川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参考图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一览表
附件4
地震响应分级一览表
附件5
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组建宣传报道组;组织协调全省地震灾害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统筹指导受影响地区和部门做好地震灾害重大舆情的应对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应急知识科普宣传;负责灾区国(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和处置等工作,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委外办:负责牵头组建外事协调组;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省外籍人员受灾信息,协调在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的对接工作,配合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川的搜救行动;负责国(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协助省委宣传部制定对外表态口径,负责外国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及记者来川采访管理有关事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委军民融合办:协调国防科工力量开展震区灾情侦查、航空应急测绘等工作,组织协调军工单位支援应急物资设备;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委台办: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省台籍人员受灾信息,配合协调在灾区台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通报工作;负责台湾救援队伍的对接工作,协调台湾救援队伍在川的搜救行动;负责台湾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协助省委宣传部制定对外表态口径,负责台湾新闻机构及记者来川采访管理有关事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全省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应急供应工作;指导灾后相关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负责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组建要素保障组;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工作;负责调配省级医药储备;负责抗震救灾中无线电频率的安全保障;参与组织并指导工业行业领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教育厅: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省各类学校学生伤亡信息。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教育系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负责组织灾后临时教学点和复课复学工作;负责学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推进防震救灾科学技术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等,为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提供科技支撑;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民族宗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地震灾害后涉及民族、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助地震灾害后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稳定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公安厅:负责牵头组建治安维稳组;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省“110”系统救助接报信息;组织公安民警参加地震救援救助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工作;负责组织维护地震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民政厅:协助做好震后的救济、救援、救灾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规范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负责遇难人员丧葬事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司法厅: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狱、戒毒场所等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组织力量开展震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救灾经费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向中央财政申请地震救援和救灾专项资金;负责资金分配及拨付、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自然资源厅: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省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指导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资料,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安全隐患排查、污染危害分析研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应急加固、抢险抢修工作;组织建筑结构专家、施工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资源和力量搭建临时关键建筑和过渡安置房;组织开展工程震害考察;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组建交通运输组;组织、指导震后被毁公路、水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对公路范围内地质灾害灾险情开展应急监测、处置,协助开展交通管制;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运力开展抢险救灾及撤离人员的运送工作;负责协调调用危化品运输车等特殊救援车辆;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主管行业领域震后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和次生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和水利设施修复工作;检查、监测灾区农村饮用水源,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震后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震后动物疫病防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商务厅: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依据震情信息发布旅游安全预警提示;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组织、指导做好景区内游客和旅游团队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组建卫生防疫组;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省“120”系统医疗救助接报信息;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转诊、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器械和药品;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厅:负责牵头组建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救灾物资组、灾损评估组;组织、指导、协调地震和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影响人员搜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各种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做好震后救灾救助工作;协助申请救灾资金物资,牵头负责省内外、国(境)内外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监督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国资委:组织、指导监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市场监管局: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供和安全监管工作,维护灾区物资供应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省(境)外医药器械捐赠接收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乡村振兴局: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人防办:组织人防队伍和设备开展应急支援行动,指导、协调开放人防工程承接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林草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省林业和草原灾情信息,做好林业草原领域的抗震救灾、火情排查、生产恢复等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地震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广播;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大数据中心: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整合挖掘全省各地各部门政府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等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指导、协调粮食仓储、加工企业做好防震救灾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做好灾区粮食和生活类救灾物资应急供应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能源局: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开展抢修保通等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配合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成都海关:协助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应急通关等涉外相关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核查通信受损情况和灾区用户数量,通过手机短信等手段向公众发布地震预测预警、应急救援、科普宣传等信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信息通信业开展救援救助工作;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抢通修复灾区因灾损毁的通信网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民航西南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民航领域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中航空运输等支持保障工作;协调有关民用航空企业开展灾情航空调查;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抗震救灾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地震局:负责牵头组建技术保障组;负责震情速报、现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和地震趋势判定,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气象局:负责地震灾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抗震救灾、地震科普等相关信息;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为抗震救灾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支撑,开展震后灾区应急测绘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川银保监局: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团省委:参与灾区救灾救助;组织、指导、动员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红十字会: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灾区救灾工作;筹措社会资金物资开展救灾捐助;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组织、协调相关行业专家和技术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组织抢修被毁坏铁路和有关设施;开辟铁路绿色通道,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优先快速运输救援救灾队伍、物资和装备;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供区内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抢修恢复供区内电力设施设备;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救灾中应急供电工作,为重要场所、救援现场及集中安置点提供临时电源;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牵头组建军队协调组;统筹协调驻川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等力量参加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组织协调民兵参加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武警四川省总队:组织武警官兵参加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承担震后人员搜救工作;做好地震引发的火灾扑救工作,参与其他次生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负责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省“119”系统抢险救援接报信息;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