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
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07]52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和技术基础,是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四川是我国核工业、航空、航天、兵器、军工电子等重要战略基地,在川国防科技工业是我省工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军民结合产业,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有利于国防科技工业“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军工先进技术向民用转移,推动我省工业经济的跨越发展;有利于发挥地方优势,为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作贡献。为加快推动我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工业强省和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战略,加快我省军民结合步伐,推动军工企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军民结合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军民结合产业,引导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实现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的有机融合、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做强优势企业,做大优势产业。
2.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原则。支持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和军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形成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体制机制。
3. 坚持科技创新原则。始终依靠科技进步支撑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相关产业的引领带动能力。
4. 坚持军民结合、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军工技术、设备设施和人才优势,推动军工优势资源向民用转移;充分利用地方优势资源,推动军民结合,促进军地融合;搭建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平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进程。
(三)总体目标。加强军民结合和军地经济融合,发展壮大军民结合支柱产业;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国内外市场份额大,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军民结合型企业,逐步在全省形成军民结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工作重点
利用四川军工优势资源和地方协作配套能力,加强政府宏观引导、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培育发展壮大6大军民结合支柱产业;建立四川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和航空、航天、核技术、光电信息等4个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集中区,加快绵阳国家军转民科技园建设,形成若干产业集群和上下游产业链。
(一)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培育壮大军民结合支柱产业。
1. 民用航空产业。利用我省军机研发制造优势,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在川部分重点单位为依托,打造军民结合的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发动机研发基地。积极推进通用小型飞机、公务机、直升机等的开发研制和生产;积极参与国产大飞机和ARJ-21新支线飞机的研制和生产;加强与国际国内航空企业的合作,扩大转包生产的种类和规模;提升航空发动机、机载通信系统、导航系统、监控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等航空关键部件和系统的研发、制造、集成能力。
2. 民用航天产业。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在川重点单位和地方重点军工电子企业为依托,利用我省航天工业的研发制造和配套优势,积极参与“神舟”系列载人航天工程和“嫦娥”登月工程的配套工作,扩大民用卫星发射用运载火箭研制生产份额,开发生产高技术宇航产品。充分利用我国航天领域的空间资源,加快卫星导航、遥测、遥感应用系统开发,研制和生产卫星应用的地面终端设备。
3. 核能和核技术应用产业。利用我省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开发优势,以中国核工业集团在川重点单位和我省大型重装设备制造企业为依托,加快军民两用核动力研发基地建设,打造核能及核技术应用产业链。积极参与大型先进压水堆、高温汽冷堆等国家重大专项的配套设计制造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促进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与我省重点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加核电设备国产化制造的市场份额;加快提高建中化工总公司核燃料组件的生产能力;拓宽核辐照制品、同位素医疗设备的应用范围。
4. 光电信息产业。发挥我省军工电子设备研究和成套生产的优势,以中国科学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部分在川单位和重点地方军工电子企业为依托,加快军民结合高技术产品研发和应用,形成军民结合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基础软件产品、安全保密产品等产业群;打造军民两用光学材料、激光产品研发生产基地;依托地方军工电子优势资源打造西南大型电子系统装备科研生产军民结合产业基地。
5. 汽摩配套产业。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在川部分重点单位为依托,发展汽车、摩托车产业,拓宽配套领域,围绕通用零部件机械加工、汽车模具制造以及柴油电喷发动机、可变几何涡轮增压器等核心部件生产在成都市、雅安市、宜宾市等地形成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配套产业群,积极参与国际专业合作,提升规模化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6. 特色化工产业。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中国核工业集团在川部分重点单位为依托,围绕特种化工品、精细化工品和医药化工品在成都市、泸州市等地形成化工产业群,打造我国重要的化工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纤维素衍生物研发平台,在硝化棉、六氟化硫等产品的技术和规模上形成国际领先优势。
(二)推动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和绵阳国家军转民科技园建设。
1. 积极推进四川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创新能力强、产业聚集度高、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核技术、航空、航天、光电信息等4个高技术产业集中区。在政策、资金、项目上对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和产业集中区建设予以支持,提供生产要素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产业集中区的聚集效应,进一步扩大民用企业与军工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套规模,打造专业化协作的核能和核技术产业链、航空产业链、精细化工产业链、光学材料产业链、运载火箭和卫星研发与应用产业集群等。
2. 积极争取国防科工委进一步加大对绵阳国家军转民科技园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在绵阳军工单位创新机制和体制,整合军工和地方优势资源,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绵阳市在政策、机制、环境、融资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协调,促进绵阳国防科技工业潜能进一步释放,提升绵阳科技城的科技创新、军民转换、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增强对全省军民结合的示范和带动效应。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完善军转民发展支持体系。
1. 支持军工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成熟技术为支撑,利用技术和产品优势,通过对外合作、收购重组、参股等方式组建新公司,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军工技术向民用产品转化。
2. 建立健全军工高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快完善以军工技术服务中心、军工技术市场等为主体的技术转化中介服务体系和军工高技术成果信息资源发布体系。
3. 支持军民结合产业集中区以及有关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军转民产业孵化器”,利用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以及政府支持引导资金,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军转民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其快速发展壮大。
4. 集聚产业发展资源。以军转民成果推介会、军地项目合作洽谈会等为平台,通过收购、资产置换、合资等方式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军工民品产业化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军民结合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为军工民品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形成开放的发展格局。
5. 实施军民结合特色品牌战略。以核技术、空天高技术、宇航高技术、军工电子等高技术产业为核心,大力实施军民结合特色品牌战略,引导和帮助企业结合市场、产业以及自身特点进行品牌策划,形成品牌与规模互动,打造一批具有四川特色和优势的军民结合知名品牌,推动军民结合产业和军民结合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二)建立完善民用单位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服务和支撑体系。
1. 加强政策引导和条件保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179号)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民用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竞争和项目合作。在允许的军品市场准入、任务竞争等方面将民用企业与国有军工企业一视同仁,在政策支持、资金支持、政府服务等多方面为民用单位承担重点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2. 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在企业与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军方之间,在总体承包单位和配套供应商之间建立沟通合作的桥梁。充分发挥四川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形成区域性的军工行业联盟,构筑利益共同体,共同争取重大国防科研生产项目。
3. 加快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积极引导和带动非公有资本对军工技术基础建设进行投资。鼓励民用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对承担军品任务的企业进行重组,参与军工集团公司在川企业的改组改制,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和获得军品科研生产许可。
4. 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提供多种服务功能,帮助企业尽快具备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资质和条件,努力降低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的成本。
(三)建立完善军民科技资源共享互动体系。
1. 培育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体系。加快军民兼容的基础能力和发展平台建设。支持重点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建立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中心;支持军工单位、民用单位和大专院校共建重点试验室、中试基地并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军民共同投资开发军民两用技术。
2. 积极组织军工先进技术参与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选择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设备国产化项目进行军民联合攻关,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扩散。
3. 促进军工高科技资源对外开放和合作利用。在遵守国防科技工业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军工系统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中心、计量站、大型仪器和加工设备等高科技资源的作用,采取有效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促进军工和地方科技资源的共享互用。
(四)建立完善适应军民结合的体制和机制。
1. 深化军工企业和院所改革。分类指导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支持跨军工集团、跨行业、跨区域的重组整合,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引导从事一般军品配套生产的科研院所积极探索企业化转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或进入相关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中心。
2. 加快军民结合大企业大集团的培育。引导在川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专业化整合、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为重点,以重大项目为载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通过政策引导和分类指导,加快培育一批规模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大、市场竞争力强、国内外市场份额大的军民结合大企业大集团。
四、支持引导政策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对国防科工委专项资金支持的在川军转民技术开发项目、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项目、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并经四川省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附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认定的在川军工重点民品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军转民产品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军工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民用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经联席会议认定的重点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整体收购省内国有企业时,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划拨用地的,所获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用于职工安置;涉及存量土地、房屋转让中的有关费用按照我省现行的有关政策给予减免。
(三)对符合条件并报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军转民和军民结合重点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易地补偿费,其他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四)重奖军工和军民结合知名品牌企业。符合四川省品牌战略奖励政策条件,即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的,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军民结合创新型高技术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汇算清缴。
(六)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军工和军民结合高新技术企业、四川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军工和军民结合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201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八)鼓励加大军民结合产业技术改造投入。在我省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军民结合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为5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军转民和军民结合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国际资本投入我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风险和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军转民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符合相关条件的,其投资额的70%可以抵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延续5年抵免。
(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交易市场。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加大对军民结合特色产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效益好的军民结合特色品牌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给予重点支持,执行优惠利率。
(十二)帮助军民结合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证券监管部门要对基础条件比较好的军民结合企业给予辅导,支持和帮助其上市融资。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基本条件的军民结合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金融机构要做好代理发行工作,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
五、政府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附件),统筹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成都、绵阳、广元等市国防科工办在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其余各市(州)要明确对口省国防科工办的工作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产业布局、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等方面积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加强统一规划。把推动军民结合、加快军地经济共同发展纳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我省军民结合产业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核技术、航空、航天、光电信息、汽摩配套、特色化工等军民结合支柱产业的发展规划。
制订我省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集中区发展规划,引导军转民和军民结合重点项目集中发展。
(三)加强外部合作。一是加强与国防科工委的合作,建立委、省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解决推进四川军民结合、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推动四川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二是加强与各军工集团公司的合作,积极争取军工集团公司重大民品项目落户四川。
(四)加强重点培育。积极发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在推动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定期调研梳理出一批产业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重点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以及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产业化前景好的军转民和军民结合重点项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给予重点扶持,享受相应支持政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认定的重点军民结合企业实施“直通车”服务,对其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的各种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均可向省级相关部门直接申报;需要向国家相关部委争取支持的,由省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对重大事项可由联席会议指定相关部门实行代办。
省级有关部门对军民两用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要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优先支持,将军民结合重点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发挥重点建设绿色通道协调机制作用予以重点保障。
(五)加强生产要素保障。
1. 保障用电、用气需求。用电指标向重点军民结合企业倾斜,优先保证枯水期用电;优先保障重点军民结合企业天然气用气安排,确保生产和建设用电、用气需要。
2. 提供优质的交通运输服务。将重点军民结合企业列入铁路、公路、港口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公路、水路上提供优质服务,在铁路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3. 提高用地保障水平。优先保障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和军民结合重点项目用地,市(州)难以保证其用地指标的,可申请由省调剂解决。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采用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六)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培养、使用、激励和保护企业家成长的长效机制,积极培育一批适应军品、民品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优秀企业家队伍。鼓励和支持在川高校设立国防科技学院、国防科技专业,加快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军工大企业(集团)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心,培养造就一批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为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附件:四川省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附件
四川省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召集人:王少雄省委常委、省国资委党委书记、黄彦蓉副省长、陈泓贵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国防科工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成都海关、四川航空工业局、四川航天工业局、省核工业地质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办,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国防科工办主任兼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我省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的目标任务、总体安排和实施方案。
(二)审议四川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建设规划、支柱产业发展规划。
(三)协调和审定市(州)、省直有关部门涉及军民结合产业、项目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督促检查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实施规划落实执行情况。
(五)研究确定我省给予优先扶持的重点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军民结合创新型高技术企业,军转民、军民结合重点项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召集人提议可临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提出贯彻落实省军民结合推进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编制四川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及军民结合支柱产业发展规划。
(三)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负责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的协调工作,争取国家政策和重大项目支持。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