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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农业〔2018〕11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有关种子企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认定,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认定,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以下简称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是指未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的品种。

  第四条 品种认定采取自愿原则。

  第二章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

  第五条 省农业主管部门设立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认会),负责组织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省品认会由主任委员会、办公室和专业组组成。

  省品认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省品认会办公室设在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省品认会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六条 省品认会按作物种类设立蔬菜、食用菌、果树、药用植物、小杂粮、桑树苎麻六个专业组,专业组设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为各专业组召开评审会议参会人数的3倍及以上。召开评审会议参会人数:蔬菜、果树各9人;药用植物、食用菌各7人;小杂粮、桑树苎麻各5人。

  第七条 省品认会主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主任委员会)的委员由省品认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专业组评审组长组成。专业组评审组长由每次按规定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共同推举产生。

  第八条 主任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品种认定标准;

  (二)召开品种认定会议;

  (三)认定通过专业组评审提交的品种;

  (四)审核专业组提出的撤销认定品种建议。

  第九条 专业组职责:

  (一)参加相关作物田间考察和鉴定;

  (二)起草品种认定标准;

  (三)评审品种,并将通过评审的品种提交主任委员会认定;

  (四)对已认定品种的撤销认定提出建议。

  第三章 委员和专家

  第十条 省品认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为职务出任。专家库专家由科研、教学、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5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推荐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实事求是,热心品种管理工作;

  (三)从事相关作物科研、教学、推广、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55岁以下,专业高层次人士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专家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品种评审、认定会议时,有表决权;

  (二)对省品认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按时参加省品认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省品认会交办的工作;

  (四)反映认定品种推广情况;

  (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省品认会办公室提出,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品种认定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者是单位的,其注册地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是个人的,其住所地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四)完成连续两个生产周期多点品比试验;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者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品认会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省品认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交相应的专业组评审,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后提交相应的专业组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向省品认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

  (三)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比试验总结报告;

  (四)抗性鉴定报告;

  (五)品质检测报告;

  (六)转基因检测报告或无转基因成份承诺书;

  (七)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报告或专家田间技术鉴定报告;

  (八)品种标准图片:种子、植株和果实等实物五寸彩色照片;

  (九)无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第六章 品种试验与测试鉴定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中(三)、(四)、(五)、(六)、(七)款相关试验和检测,具备试验、测试和检测条件与能力的单位可自行组织进行,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报告由试验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出具报告的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七)款中专家田间技术鉴定,由省品认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对新品种主要特征特性的田间表现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同行专家按有关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章 品种认定

  第二十条 专业组评审会议由组长主持,根据认定标准,对申请品种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参会人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评审。

  通过评审的品种,由省品认会办公室将品种简介及评审意见在省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省品认会办公室将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认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认定会议,到会委员应达到委员人数的2/3以上,对通过专业组评审提交认定的品种进行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委员人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认定。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省品认会颁发认定证书。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认定编号格式为:川+认+作物种类+年份+3位数字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 品种评审、认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认定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认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认。省品认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认。复认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认。

  第二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严重缺陷,或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或以欺骗、伪造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由专业组提出撤销认定建议,在省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省品认会办公室将专业组建议和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省品认会办公室告知申请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委员、专业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认定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认定标准由专业组负责起草,省品认会认定、发布。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系)田间技术鉴定申请表》、《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系)田间技术鉴定报告》的样表,由省品认会办公室统一编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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