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
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8〕83号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精神,切实做好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悬挂对象
户籍所在地目前在四川省范围内的“三属”家庭、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二、组织实施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牵头(在我省机构改革完成前,暂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同步推进,在2019年春节前完成为全省既有全部对象集中悬挂光荣牌任务。
(一)光荣牌制作。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落款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的规范样式和技术标准,由民政厅统一制作,于2018年12月底前组织分发到县(市、区)。
(二)悬挂对象统计。
各市(州)民政局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悬挂对象数量,2018年10月30日前向民政厅申报本地区所需光荣牌数量。各县(市、区)民政局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汇总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各乡镇(街道)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含隶属关系不在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光荣牌悬挂统计工作。
(三)安装悬挂。
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组织落实本地光荣牌的安装悬挂工作。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集中悬挂、更换光荣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本通知发布前,各地自行悬挂的光荣牌,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收回。
三、光荣牌管理
(一)更换与保留。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
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二)收回与恢复。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摸排工作,认真核对、统计,确保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动态调整悬挂对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登记、及时挂牌。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户外广告、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规范光荣牌悬挂工作的重要意义,选树一批爱国奉献、爱岗敬业、艰苦创业的光荣牌悬挂对象先进典型。同时,要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进一步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2019年1月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悬挂光荣牌工作完成情况。省、市(州)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军地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抽查,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通报情况并责令限期整改。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