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8〕37号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公益导向、分类管理,综合施策、规范办学,创新驱动、内涵发展”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二)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7〕43号)精神,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民办学校要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民办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与任免,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三)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民办学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要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校内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推动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
三、创新体制机制
(四)落实分类管理制度。落实《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依法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责任单位: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税务局、省工商局)
(五)推进现有民办学校有序过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订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由学校组织第三方进行财务清算,办学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由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确认,并缴纳相关税费,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有管辖权限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20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相关手续。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3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其他学校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责任单位:省编办、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税务局、省工商局)
(六)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责任单位:省编办、民政厅、省工商局)
(七)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人才支持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支持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税务局)
(八)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扩大办学准入范围。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举办优质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历教育领域,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教育教学质量高、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培训领域;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劳动技能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服务领域,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提供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等。(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给予捐赠或设立专项奖励、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学校在接受境外或带有境外背景的资金支持时,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工作局、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
(十一)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在规定时间没有选择直接终止,学校应依法依规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财产在按照顺序(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依法清偿并扣除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剩余财产在扣除对出资者的补偿或奖励后,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按前述顺序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各类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教育者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在农村举办的现有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制定相应政策,在其终止时,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举办者,可考虑其办学实绩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税务局、省工商局)
四、健全扶持制度
(十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财政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地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及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措施。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施基金激励奖补。对捐资办学的,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补助学校配套建设。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责任单位: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后,其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扬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
(十六)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民办学校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重新依法供应。(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实行事前告知和常态公示,保障学生权益。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和退费管理等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八)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地应完善学生奖助学金政策和助学贷款扶持政策,确保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同等享受。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在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民办学校要完善受教育者争议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二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及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规定。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理)事、监事制度。要理顺举办者与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与校长、校长与党组织、学校管理者与教职工之间的关系,明晰各方责权利,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责任单位:省编办、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二十一)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以内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现有民办学校尚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的,应在本意见正式实施1年内完成过户。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校园土地、校舍的教育用途,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学校应将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报告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并接受监督。(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四川省税务局)
(二十二)完善办学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民办学校应制定办学风险防范措施,办学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应开设办学经费专用账户,办学收入统一存入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教职工工资福利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要设置风险处置专项资金会计科目,并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风险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支付教职工工资等与办学相关的应急费用。风险处置专项资金归学校所有,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单位)监督。(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
(二十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幼儿园、中小学班额应控制在规定标准内。学校新征地建设校区应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开展招生和宣传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严禁虚假宣传、严禁有偿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者测试进行招生。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学历学位及培训证书管理工作。(责任单位: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二十四)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对学校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学校校舍工程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即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投用。民办学校要加强源头管控,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重要装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按规定组织公开招投标。设备、材料应进行国家强制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采购索证工作,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不同时段、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责任单位: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五)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创新师德教育,完善师德规范,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四有”好教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民办学校要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要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六)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各地和各民办学校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各地应将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纳入有关规划并落实相关待遇。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落实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七)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年金制度和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和正常的工资调整制度,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教师交流与合作。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责任单位: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八)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培养培训、职务评聘、评优表彰、专家选拔、科研立项、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要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重视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入党,注重把教学科研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教师党员培养成学科带头人。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争议处理机制。民办学校教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九)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科学确定办学定位。鼓励举办优质、有特色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努力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提升民办学校信息化水平。支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完善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宽带网络全覆盖、网络教学环境全面普及,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建设智慧教育云平台,打造智慧校园。创新教学管理方式,加大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力度,推动教学变革与创新,支持开展在线教育教学应用活动,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支持民办高校虚拟仿真实验实训环境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及应用。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交流合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一)支持民办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允许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交流合作,支持中外院校间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鼓励民办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出国(境)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专业培训等,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允许民办学校开展境外办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与国外高水平同类学校建立友好学校,开展多渠道对外文化教育交流。(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二)培育优质教育资源。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高校积极探索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引导行业企业与民办职业院校加强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共同组建高质量、特色鲜明的职教联盟。(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三)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各地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建设,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工商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三十四)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地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税务局、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三十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办学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抽逃、挪用和转移学校资产,民办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接受监督,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排查化解稳定隐患。(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税务局、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三十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鼓励各地建立本级民办教育协会,支持全省各级民办教育协会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教师培训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省编办、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三十七)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地方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与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工商局)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当前、又利长远的重要任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配套政策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