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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8〕7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计厅


  为贯彻《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精神,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和《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项目年”工作推进中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川人常办〔2017〕2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和结果运用

  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规范审计职责范围、合法转化运用审计成果的要求,健全完善依法审计机制制度。

  (一)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深化投资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加强工程造价审核把关和监管,督促审计机关强化工程结算审计。要强化对审计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决纠正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指令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前置条件等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界限的做法。

  (二)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环节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共同推动健全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特别是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等情况,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审计机关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三)严格遵守法定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审计机关要强化法治思维、坚持法治原则,严格计划管理,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政府投资审计。

  (四)纠正扩大审计结果效力的制度规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转化运用的合法性,对本地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要及时纠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

  二、推进转型发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保障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投资审计全覆盖和转型发展的要求,在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

  (一)加强重大项目审计。围绕省委省政府“项目年”决策部署,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推动有效投资政策措施落地,促进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化要素保障、完善重点项目制度,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二)加强重点环节审计。聚焦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损失浪费和涉嫌利益输送等行为,促进堵塞管理漏洞、治理突出问题。

  (三)加强投资决策审计。围绕各级政府投资总体规划和各领域具体规划实施情况,关注投资投向在区域协调、行业发展、空间分布、财力承受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着力揭示投资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达产达效不佳、资产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促进完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布局、提高投资绩效。

  (四)加强履职情况审计。关注各级各部门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优化要素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投资控制、办理审查批复、工程验收启用、开展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进健全追责问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领域监管治理水平。

  三、强化协调联动,构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合力形成审计监督良性互动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共用。

  (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各地各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竣工和监管等资料及电子数据,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库,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与审计机关的对接工作,推动在政府投资领域开展“智慧审计”。

  (二)强化执纪执法各类监督协同联动。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审计监督与行业监管的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案件查办、问责追责、结果运用、推动整改等方面形成合力。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切实用好审计成果。

  (三)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审计反映的政府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问题整改情况,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长效机制。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措施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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