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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

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规〔2018〕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场主体单位:

  《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6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精神,推进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四川省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危险性评估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并开展评价,监督管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不良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调查、确认、录入和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承担信用平台日常的维护管理和不良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调查核实及数据库录入材料的审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信用平台上(http://202.61.89.33:16005/)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完成信用平台信息录入后,资料齐全且符合信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信用评价基准分100分,初始信用等级为A级,每两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当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发生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并经确认记录后,其诚信分值随即进行相应的增减。相关信用评级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D四等八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X>120分,信用很好;

  AA级:100分<X≤120分,信用良好;

  A级:90分≤X≤100分,信用较好;

  BBB级:80分≤X<90分,信用一般;

  BB级:70分≤X<80分,信用较差;

  B级:60分≤X<70分,信用差;

  C级:50分≤X<60分,失信。

  D级:0分<X<50分,严重失信;

  第八条 评价指标分为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市场主体(不包括个人)的良好行为作为加分项,包括省级及以上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表彰奖励,其中省级表彰(含表扬)奖励每个加1分,国家级表彰奖励每个加2分,总加分不超过30分。不良行为扣分管理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可根据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扣分,其中严重不良行为扣3分,不良行为扣2分,轻微不良行为扣1分。

  对信用分值扣减至60分(不含)至50分(含)的市场主体,暂停其3个月参与四川省境内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项目建设活动资格;对信用分值扣减至50分(不含)以下的市场主体,暂停其6个月参与四川省境内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项目建设活动资格。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且其信用等级一律降为D级,同时向社会公布。上述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超资质或授权范围承揽或开展业务的;

  (二)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市场禁入情形。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还同时实行市场禁入,在半年内禁止其参与四川省境内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项目建设活动;半年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整改情况,可将其移出黑名单并将信用等级定为C级(信用分值为50分)或按有关规定重新评级定档。

  第十条 当同一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同一法人)分别以多个地质灾害相关资质从事四川省境内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项目建设活动的,其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入同一市场主体。

  第三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比选、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守信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给予优待。将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在评标中赋予不同权重的分值。

  (二)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应用办法或条款要体现信用评价阶梯差别化。其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投标人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为AAA级、AA级、A级、BBB级的,可分别按不高于2%、1.5%、1%、0%给予价格扣除后作为评标价,但不得因此认定为低于成本废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投标人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为AAA级、AA级、A级、BBB级的,可分别按不高于1分、0.5分、0.2分、0分进行加分。

  (三)在招投标比选活动中,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只限加分和评标价折算,不作为投标比选或中标必备条件,不得以此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四)对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下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从2018年7月15日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招标比选过程中应查询信用平台,核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等信息,对已在信用平台录入信息的企业,可简化资料审查流程,方便市场主体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在地质灾害防治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尚未在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单位,其信用等级确定为BBB级,信用分数为80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比选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原则上信用平台每年开展两次信息录入工作,具体时间以省级国土资源网站公告为准。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的资质、人员如有变动,应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信用信息变更申请,待授权后进行信用信息更新。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承担的四川省境内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项目应及时登陆数据库进行信息更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信用平台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发现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起20个工作日内,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附件2)填报至信用平台,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扣减相应诚信分值,相关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将在信用平台上公布。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公示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可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可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发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但扣减分数不变。

  第十七条 建立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机制。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错误信息发现后,由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或相关信息填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技术支撑单位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和市场主体的监管,在全省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确保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保质保量顺利实施,维护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

     2.不良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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