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交发〔2018〕1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
《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23日
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交通建设,加快构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机构,下同)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公布、信用奖惩等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是指在本省注册并经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道路运输站(场)等。
第三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逐步建立跨行业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鼓励和支持信用等级高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和等级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根据道路运输行业的特点,道路运输各子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定后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评价标准内容进行调整并及时对外公布实施。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评价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综合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的信用情况,对该企业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动态调整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的重大变化情况进行的适时调整。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信用考核得分高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加分为100分。
(一)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得分在90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好(AA级);
(二)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得分在800分(含)—900分的,信用等级为较好(A级);
(三)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得分在700分(含)—800分的,信用等级为一般(B级);
(四)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得分在600分(含)—700分的,信用等级为较差(C级);
(五)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差(D级)。
第十一条 B级以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具体见附表),经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其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C级。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见附表),经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其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D级,企业不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设分公司(客运站除外)不单独开展信用评价,其信用情况记入总公司评价得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单独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道路运输子行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次年4月30日前将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
未满一个评价周期的新增道路运输企业从经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自动建立信用档案,只记录信用评价信息,不参加当年信用等级评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
第十六条 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档案,记录、归集、管理和维护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件号、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人员数量及资格证明、营运车辆等情况。
同一家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多个道路运输子行业经营活动的,应分类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开展。
评价系统中数据分为系统数据、专项检查数据、日常记录数据和企业填报数据四类,数据来源及采集方式如下:
(一)系统数据:评价系统与各类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各职能部门等对接自动获取的信息数据。暂时无法通过评价系统自动获取的,由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获取并录入评价系统。
(二)专项检查数据:由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时获取的数据。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企业相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中签字注明。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相关数据在检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
采用专项检查方式获取的评价数据,其文本资料由录入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日常记录数据:信访投诉、其他部门通报抄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以及信用管理工作需要的其他信息数据。由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实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
(四)企业填报数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企业填报的企业信息数据。由企业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及时更新所填报信息。因企业错报、漏报、迟报信息等原因影响信用评价等级,由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对上述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向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诉,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数据真实性。因客观原因确需修改和调整的,应当经录入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调整。
第十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评价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和等级的初评结果。
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初评结果与所掌握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核实和更新信息。
第十九条 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审核的初评结果在规定的平台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经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条 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评定结果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同意的道路运输企业评价结果在规定的平台或办公场所及时公布,并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查询服务,扩大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第四章 信用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向工商、公安、税务、环保等部门以及金融、保监等机构推送,逐步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企业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表彰奖励、品牌创建、资金补助、示范和试点申请、评比的依据。鼓励社会优质资源向信用等级高的道路运输企业倾斜。
客运站信用等级与客运站收费标准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管,年度专项督查不少于3次。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或信用等级一年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相关客运线路(含包车)延续经营优先许可权,原则上暂停扩大经营范围、新增客运线路和运力的审批,并不得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试点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信用约谈,并责成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信用教育培训,拒不参加的,下一评价周期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升级。
第二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外,许可机关还应当收回其30%以上顺延年度内到期的道路客运线路(含包车)单车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被收回的客运线路单车经营权可优先许可给连续两年以上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将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名单推送至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职务禁任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最近一次考评结果未达到A级及以上的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推荐或授予文明单位(个人)、星级企业(个人)、先进企业(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向当事人做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书面答复。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被举报,经初步调查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举报申诉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附注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将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信用管理工作中不当或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对工作人员信用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严格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应当记录信用信息而未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三)擅自清除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对信用信息的申诉、复核等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道路运输子行业是指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站(场)等行业。
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服务对象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受到市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为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受到省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为特大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