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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向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

或委托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通知

川府发〔2018〕28号

(已废止)

宜宾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参与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进程,省政府决定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0号)中的22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或委托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下放项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由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委托项目由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省直相关部门(单位)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四川自贸办和省编办备案。

  根据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参与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需要,今后,省政府下放或委托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同步适用于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省政府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附件:省政府令第330号中明确的22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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