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 2018年6月28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城镇燃气配气环节价格管理,我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做好配气价格监管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以及《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重要性
城镇燃气行业属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和重要公用事业,具有资本投入量大、市场支配地位明显、关乎民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等特点,为保障公共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加强配气价格监管作为天然气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按照“准确核定成本、科学确定利润、严格进行监管”的要求,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监管的原则,通过严格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强化定价执行,不断提高配气价格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质性降低偏高的配气价格。
二、进一步完善配气价格监管具体内容
按照发改价格〔2017〕1171号有关意见要求,对《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重要指标和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年度准许总收入。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二)准许成本。准许成本采用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其中实际职工人数高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的据实核定。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和更新改造费用可计入准许成本。
(三)准许收益。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燃气企业的管网资产、管网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以及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的相关数据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四)税费的计算。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五)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六)坚持分类监管。各地可按照总体控制、合理分摊的原则,对配气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间分配,逐步减少用户间价格交叉补贴,合理确定不同用气类别配气价格。不同用户类别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并随上游价格变化调整。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城镇管道燃气企业转供下游燃气企业配气价格不得高于该企业综合配气价格的10%。
(七)鼓励建立激励机制。配气价格以燃气经营企业为管理单位,同一城镇区域内有多家燃气经营企业的,鼓励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气成本。
(八)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为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后的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为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逐步实现市场化定价创造条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按用气类别相应同向调整。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对于居民、非居民、车用CNG等不同用气类别,应设置不同的联动周期和条件,原则上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应长于其他用气类别。为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相对稳定,联动周期建议为1年。
(九)强化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清理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偏高的要及时降低。城镇规划区内工程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新建、改扩建的供气管网设施,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管网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三、近期重点工作及要求
(一)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和配气价格核定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抓紧开展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配气价格核定工作,切实降低配气价格,降低的价格空间主要用于减轻工商业用气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天然气行业价格监管的宣传力度,准确解读价格监管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督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及时反映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处理价格违法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