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四川省2018年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8〕31号 2018年6月28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我省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7%。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1%。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
二、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企业应当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兼顾效率与公平,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和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既促进企业发展,又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济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一些;工资水平较高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一些。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职工工资增长可以低于下线。
(二)企业应当把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随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和利润增长得到相应幅度的提高。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指导督促企业不断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实效性,提高职工参与度和总体满意度。
(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国家、省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有关意见执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相挂钩,与劳动力市场基本相适应,建立健全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重点围绕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展开。健全以岗位和业绩为价值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薪酬市场对标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资水平。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收入与个人绩效紧密挂钩,根据贡献大小合理拉开档次,收入分配向创造价值的核心人才、关键岗位和生产一线岗位倾斜。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原则上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非国有企业,也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技能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五)有条件的地级市可探索建立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制定发布本地区主要或部分行业的工资指导线,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照标准,推动落实职工工资增长。各地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请各地工资指导线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指导线文本报我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