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18〕14号 2018年2月9日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文广新局:
为加强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川财教〔2016〕8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部分,实行以收定支。
第三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厅负责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适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受理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并负责对方案中涉及项目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对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助(奖补)范围
第四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资助(奖补)范围:
(一)资助电影院线和数字影院建设和运营发展。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四川电影文化“走出去”。
(六)资助电影剧本精品创作和电影人才培养。
(七)四川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
(八)经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的电影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助(奖补)标准
第五条 资助数字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一)对2016年1月1日后新建的(以正式营业时间为准)3厅及以上、座位数总计200座及以上,且持续正常营业满2年的数字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施设备更新。每厅一次性资助20万元,每家影院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范围为成都市以外的新建影院。
(二)对“四大片区”88个贫困县未享受前款新建影院补助政策的县城数字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每家影院资助50万元。
(三)对2017年1月1日后新建的(以正式营业时间为准),上一年度放映天数不少于120天、放映场次不少于240场、座位数总计不少于50座的乡镇首家数字影院(不含县级党委、政府所在的乡镇),予以一次性资助。每家影院资助额度不超过影院投资合同总额的4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对数字影院按照有关规定新安装电影数字拷贝卫星传输、地面接收设备予以适当补助。
(五)对数字影院按照有关规定新安装市场监管设备予以适当补助。
(六)资助数字影院设备设施更新改造
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影院实施的放映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影院放映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合同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数字影院需符合的条件:1.正式营业满5年;2.上2年度电影票房收入,成都地区影院每年达2000万元及以上、其他地区影院每年达500万元及以上;3.上2年度国产影片票房收入占比每年均达到50%(不含)以上。
第六条 奖补电影院线和数字影院运营发展。
(一)对电影院线奖补。
对票房收入排名,上一年度居国内前15名,且超过自身以前年度国内排位最优名次的电影院线,一次性奖补50万元,以后年度排名每递增1名,增加奖补5万元。
(二)对数字影院的奖补。
1.对票房收入排名,上一年度居成都市主城区前5名的数字影院,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对票房收入排名,上一年度居成都市主城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前10名的数字影院,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对票房收入,上一年度超过200万元,且比前一年度增长20%及以上的数字影院,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七条 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一)对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准建设的重点制片基地,建成后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200万元。
(二)对重点制片基地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资助金额根据项目实际和财力状况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确定,不高于建设资金总量的10%。
(三)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求重点制片基地承担的重点影片项目、公益影片项目、艺术影片项目等予以适当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第八条 奖补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一)对省内优秀国产影片予以奖励。
1.对票房排名靠前的省内优秀国产影片予以奖励。电影票房超过3000万元的,每部影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超过6000万元的,每部影片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超过1亿元的,每部影片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超过2亿元及以上的,每部影片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0万元。
2.对制作技术取得突破创新的省内优秀国产影片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其制作成本的40%,每部影片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3.对制作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并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省内优秀国产影片予以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其制作成本的40%,每部影片补助不高于30万元。
4.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华表奖”或经省级以上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国际A类电影节(展)获奖(或提名)的省内优秀国产影片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每部影片不高于300万元(不重复奖励)。
5.对省级以上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制作、列入我省重点电影选题创作规划,产生较好社会效益的省内优秀国产影片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其制作成本的40%,每部影片不高于200万元。
(二)对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同意,在省内长期组织开展优秀国产艺术电影展映活动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全年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占票房总收入50%(含)以上的省内数字影院予以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其因放映国产影片而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40%。
第九条 资助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
(一)对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译制,并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发行、放映的少数民族语言影片予以适当资助。
(二)对省内少数民族语言译制机构相关电影译制设备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第十条 支持四川电影文化“走出去”。
(一)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发生的布展支出予以适当补助。
(二)对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的省内优秀国产影片的境外宣传推广予以适当补助。
(三)对主要展示四川人文风情、民族团结及创业精神等题材的优秀国产影片(国内票房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和中外合拍片(国内票房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第一出品方是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年奖励影片数量不超过5部。
(四)对在海外电影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省内优秀国产影片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该片在海外市场取得收入的1%,最多不高于300万元。
(五)对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列入选题创作规划,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由国内影视制作机构与我省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摄制,主要展示四川人文风情、民族团结及创业精神等题材的影片制作予以适当补助,每部影片补助金额不高于300万元。每年补助影片不超过5部。
第十一条 扶持电影剧本精品创作。对由省内相关单位或个人创作、列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选题创作规划且在年度评审中获得优秀名次的精品电影剧本予以奖励。对一、二、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部。
第十二条 扶持电影人才培养。对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组织实施的电影编剧、制片、影院管理及营销人才培养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三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四川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支出。
第十四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可用于经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的电影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底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各市(州)、扩权县项目申报材料(含绩效目标)经本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第十七条 每年3月15日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后(不少于5日),按规定程序报分管省领导审批。方案经批准后,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及时会同本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县级(含)以上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收集提供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收款收据,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应在15日内将电影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支持范围分类,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对同一单位申报的同一类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补助(资助、奖励)。
第二十二条 前述条款中涉及的制作技术取得突破创新的省内优秀国产影片、传承中华文化并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艺术电影、优秀电影剧本,需经专家评审推荐,并获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存在偷漏瞒报电影票房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等的放映或制作单位不纳入奖励资助范围。
第二十四条 影院因特殊情况,如装修、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未能正常营业的,须在申报时出具说明文件,且上年度累计未营业天数不得多于30天(含)。
第二十五条 票房收入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内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和管理,并配合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日常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使用责任。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影院线是指在川工商登记注册、缴纳税收和电影专项资金,并由一个电影发行主体和若干电影院组合形成,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发行放映单位。
数字影院是指在川工商登记注册、缴纳税收和电影专项资金,并加入院线运营、电影放映机2K及以上的电影院;
省内国产影片是指在川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在川备案、立项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川财教〔2016〕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