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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

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发改稽察120号          2018年3月12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规范日常监管程序,建立问责追责机制,推动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共同做好项目监管工作。 

 

四川省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压紧压实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建立问责追责机制,推进项目又好又快建设,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使用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及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直接常态监管责任,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自律内控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坚持依法尽责、高效权威、多元共治的原则,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和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力量,提升项目直接监管能力和项目单位(法人)自律内控能力。

  第二章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第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项目单位(法人)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地的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业主自律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职责。

  第七条 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处室(含省能源局)对分管领域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充分发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作用。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或请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包括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及打捆安排项目中的每个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十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预算内切块项目投资计划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省发展改革委或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省预算内切块项目投资计划时,市(州)本级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当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本级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当为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县(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行业系统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有关部门。待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随投资计划电子数据一并上传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该项目立项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划清责任界线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中央预算内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预算内项目通过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和项目单位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日常直接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分解)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六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格式见附件1)。

  (二)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为重点,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2.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3.工程造价概算执行是否符合下达计划投资控制的要求;

  4.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5.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是否相符;

  6.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7.项目业主自律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派出监管责任人,指导监管责任人开展相关工作。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汇总申报部门。

  (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报备综合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附件3),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 监管责任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查看项目现场。监管责任人原则上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适当增加到现场的频次。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查。

  (二)对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进行初审。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修正。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登记日常监管台账,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察、检查和督查,做好联系工作。

  第十八条 监管责任人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现场巡查。监管责任人根据建设计划,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巡查,重点了解项目进度等。

  (二)在线监测。监管责任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线监测非涉密项目的建设信息,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监管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认真整改。监管责任人应当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单位(法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频次,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项目单位(法人),可视情况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项目单位(法人)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进行组织管理、自律内控,并承担全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要求提供合法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

  (二)收到投资计划文件两个工作日内,应当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附件3);

  (三)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四)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五)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自律内控制度,通过制度规范、能力培训、委托专业技术咨询等形式,对投资计划实施开展内部审查控制、自查自纠,加强内部监督,规范项目管理;

  (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稽察、检查和督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 处罚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将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主体责任的履职情况进行稽察检查、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根据情节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授意或放任项目单位(法人)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申报项目、组织建设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参建单位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履职不到位,不按要求到现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的;

  (二)不认真审核或指使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的;

  (二)不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

  (四)不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的;

  (五)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六)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

  (七)隐匿、伪造项目建设资料的;

  (八)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九)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日常监管台账(略)

       2.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综合信用承诺书(略)

       3.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综合信用承诺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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